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在法院一审将醉流霞商标判给醉流霞商贸公司之后,败诉的二锅头酒业集团不服这一结果。昨天,记者获悉,二锅头方面已向市高院提出上诉。同时,中国人民大学三位法学教授对此进行论证,都认为醉流霞商贸公司所持的两份协议无效。
今年6月,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持两份协议将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和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法庭。醉流霞商贸公司认为,双方1998年签订协议,约定醉流霞商贸公司买断二锅头酒业集团“醉流霞”酒的产权,二锅头酒业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
200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醉流霞商贸公司供货。然而,二锅头酒业集团却在去年单方面将“醉流霞”商标转让到二锅头酒业公司名下。法院一审判令醉流霞商贸公司继续享有“醉流霞”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二锅头方面今后不得用此商标。
对此判决,二锅头酒业集团的负责人认为,在醉流霞商贸公司成立前,醉流霞酒就已经成为名牌白酒了。醉流霞商贸公司只是从1999年开始成为醉流霞酒的销售商,并没有投入实际的广告宣传费用。如果让其独占使用,就等于白送的了。
另据介绍,醉流霞商贸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渭增曾是二锅头酒业集团的厂长兼党委书记。二锅头酒业集团董事长程学昌说,此案中的第一份协议是张渭增任书记时签的,第二份是张渭增找到他,他迫于个人情感,没有经过职代会及领导班子讨论同意,私下签的。
此案宣判后,中国人民大学三位法学教授对此进行了论证,均认为两份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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