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成民间融资牺牲品

2013年03月01日 11:41  《法人》 

  吴英:民间融资牺牲品

  从“亿万富姐”到身陷囹圄,吴英的人生无疑牵动着中国的金融改革、民间融资等一系列不容回避的问题

  整理  本刊记者  陈玉峰

  2012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同年11月23日,温州市政府公布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标志着被寄予厚望的温州金融改革全面启动。日前,《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成,有望列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项目。

  吴英案的改判,在金融制度发生实质变化之前,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传奇人生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生长在浙江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上学阶段的吴英没读完技校,就辍学去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做起了生意。之后又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

  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看到汽车租赁业商机,她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赚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

  2000年后,吴英在当地和全国部分城市涉足房地产。到2004年,吴英在服务业和商贸业中完成的原始积累得到了成倍的膨胀。

  从服务业、商贸业,到房地产、期货,吴英几乎踩准了几年中最漂亮的商业节奏,其财富积累也因此插上了翅膀。

  从2001年到2005年,吴英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直至2006本色集团身影渐现。

  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12月,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一次性申请注册了“吴英”、“巾帼英雄”、“穆桂英”3个商标。

  曾有媒体这样报道:“2亿元现金买下东阳世纪贸易城三层700多间铺面;500万元捐助东阳的光彩事业;一次购入高档汽车20多辆;部门经理年薪50万-100万元、保安月薪2100元”。

  吴英首次在媒体报道中被人们关注,彼时年仅25岁就以“神秘富姐”的形象,一夜成名。吴英的迅速暴富以及其张扬的个性随即引来各方热议。

  从“富姐”到身陷囹圄

  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6年12月,吴英的失踪,成为了其人生的转折点。据传本色集团出现资金危机。

  2007年2月10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短时间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3月16,吴英正式被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集资达1400余万元。

  法院表示,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被告人吴英不仅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本人竟无记录,公司账目也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复核后改死缓

  一审不服,吴英决定上诉,吴英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且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以及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等,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1年4月7日,吴英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二审中吴英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成争议焦点,吴英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

  在此过程中,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

  2011年11月4日,主审该系列民事诉讼的浙江省高院法官王军证实,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将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重审。次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2月14日中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法审慎处理吴英案。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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