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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那么多人为吴英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 07:15  《浙商》

  “面对中小企业的又一轮生存困境,我们急于结束的是这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金融体制,还是一个80后小姑娘的生命?”

  文 │ 本刊记者  张玲玲

  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似乎有了转机。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月14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然而,心力憔悴的吴永正——吴英的父亲,虽对最高法的表态略感欣慰,却也流露出了无奈,“这说明高层在关注吴英的案子,但是乐观现在还谈不上”。

  这位父亲无法想象自己女儿在监狱里的情景。他每个月最期待的事情就是,吴英每月给家人寄出的两次明信片。但有时,这样的期待也会被无情地打断。

  57岁的吴永正并没有放弃,他四处求助。不善言辞的他,一次次地面对镜头发出呼喊,并且开通微博,希望救下枪口下的女儿。

  从名噪一时的亿万富姐,沦为命悬一线的死囚,如烟花般短暂绚烂又瞬间陨落,吴英的人生轨迹不可谓不传奇。

  这场审判因众多因素耗时长达5年,并历经两次补充侦查、资产拍卖风波、民事部分发回重审等多次变故,前后变动之复杂,牵涉灰幕之多,不啻于一场谍战电影。

  横跨5年的漫长审判,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关于民间金融问题的争议与改革的呼声,更是轰轰烈烈,前所未有。

  吴英案自2006年案发伊始,即处于舆论密集关注之下。且每次庭审审判,均掀起大幅度讨论。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却引发更大规模争议。学界、法律界、企业界诸多有识之士皆呼吁“枪下留人”,甚至包括潘石屹(微博)、史玉柱(微博)等业界大佬。

  一个浙江东阳籍女子的生死,何以牵动如此之多的民众,并最终演变成一场罕见的法治大讨论?纵观吴英案,对于吴英死刑判决的争议,远超越法律本身。在这样一个跨越各界的焦点中,映射出了诸如民间资本出路、国营金融垄断、非暴力死刑存废、司法公正等一系列问题。一如滕彪在《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中强调,“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吴英’。”

  吴英的论罪与否、量刑几何已被公众视为一个度量中国民营企业和民间信贷对接自由度的参照样本:这些游走在中国官方金融和信用体系的灰色地带中,那些惨淡生存又不可不正视的民间资金力量,究竟将何去何从?

  吴英是不是金融垄断的牺牲品

  在众多呼声中,一个声音占据了主流:吴英不过是当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制度不健全的困境的一个映射——在商业雄心难以获得官方机构支持的境况下,众多的小企业主别无他选,只能向监管之外的民间资金求助。

  一方面,国办的金融机构垄断了信贷资源,造成了民间金融的非法身份,另一方面,受到银行准备金率提高、硬性信用指标和贷款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等政策束缚,商业银行的信贷灵活性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需求,为高利贷者们留出了庞大市场空间。对有资金需求又熟悉情况的本地人来说,担保咨询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标会、企业和个人都是潜在的“银行”。而真正的官方金融机构,反而成了配角。

  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常委辜胜阻(微博)在温州的调查也表明,中小企业能够从银行等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比例只有10%左右,80%以上依靠民间借贷生存。

  这就使得民间资金不但成为主要的供应者,也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学者刘伟的研究也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2%以上的GDP由非国有经济所贡献,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对经济增长贡献不到40%的国有经济部分,获得的贷款资源却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70%以上,而对国民财富贡献高达62%的非国有经济,只能从主流金融机构拿到不到30%的贷款。

  2007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秩序再陷进退维艰的摇摆境地——一方面是人民币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则是银根的持续紧缩,民间资金饥渴已成公开的现实。2010年秋季开始,沿海一带的地下民间借贷就十分之活跃,其常见月息基本都在2分以上——也就是年息24%到30%左右。这一窘境在2011年达到巅峰:在经历江浙一带中小企业大规模倒闭、高利贷举国疯狂以及温州商人跑路风波之后,民间借贷长期不能正名和僵化的金融垄断备受国人诟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吴英案不过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完善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引发的极端案例。

  “收紧了勒在吴英脖子上的绳索,也就相当于扼紧了中国民间金融的喉咙”,吴英的死,并不能缓解这一矛盾,经济学者马光远(微博)疾呼:“我们没有想着去放开金融垄断,没有想着去平反民间金融,将其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却只想通过对一个80后年轻人的血祭,来维护这个扭曲的金融体制。在一个金融和法治都需要文明外衣装饰的时代,杀人起码需要一个文明的理由。然而,我想说,面对今年中小企业的又一轮生存困境,我们急于结束的是这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金融体制,还是一个80后小姑娘的生命?”

  是不是“集资诈骗”罪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进一步厘清了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著名律师张思之认为,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英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吴英在当地置下大量资产实业,并未仿效国内巨贪潜逃,对此不难明察。”张思之表示。

  吴英案在办理过程中的反复,再次说明其法律认定上的复杂:自吴英被刑拘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浙江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

  “我们不知道,在司法机关对吴英案定性的转换过程中,究竟经历了如何的激辩和思考?但既然在法律定性如此复杂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马光远表示。

  非暴力犯罪是否罪不当死

  在众多呼声中,死刑改革亦成为重要呼声。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均引发大规模死刑改革争议,吴英案则将非暴力犯罪免死之争推上高峰,来自学界和社会各界的讨论均不再止于司法适用上的“慎杀”,而直接指向立法源头的“去死刑化”。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死刑取消。废除的死刑罪名占到了现行刑法68个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除了上述13个罪名,在草案起草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也曾被纳入废除的讨论范围,但最终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被写入草案。但无论如何,此举被视为中国的“去死刑化”迈出的第一步。

  2007年最高院收回了死刑的核准权,“少杀慎杀”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从生命刑为中心向自由刑为中心,再向财产刑、资格刑为中心的过渡,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生命权的尊重,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教授表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应该属于我们有计划逐步废除死刑的过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陈光中认为:“中国必须逐渐地减少死刑,哪怕是波浪式的减少。我是一直主张非暴力性的犯罪尽可能尽快取消死刑。在民营企业里面搞融资搞资金上的界限很难避免走高利贷的道路,犯罪与非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候很难把握。定罪要慎重,死刑更加要慎重。”

  “在执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再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完全可以产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完全可以从吴英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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