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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丧钟为谁而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07日 17:59  证券市场周刊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傅硕】2011年2月3日,大年初一。

  国内各大论坛突然出现一篇帖子:《一代湖北首富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的遗书》。4天后的2月7日,该帖在各大主流论坛同时被删。

  2月28日,距全国政协开会只有4天,距全国人大开会只有6天。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下称“东星航空”)的母公司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星集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公司已于2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民航中南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民航中南局此前作出的东星航空停飞的行政处罚无效,此案已于2月2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受理。同是2月9日,东星集团还向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两份状子,一份是针对武汉市政府的行政诉讼状,另一份是针对兰世立判决的刑事申诉状。东星集团辩护律师严义明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武汉市中院接收已超出7日,但没有受理,也不回复,甚至没有给签收回执。

  于是,2009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民营航空企业东星航空的破产,以及东星航空老板兰世立的命运,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2月25日,本刊记者前往位于武汉市中南路的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办理探监手续,未获批准。狱政科的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兰世立确在此服刑,“好得很”。

  期间,本刊记者在武汉和北京采访了各方面人员。在武汉市一家偏僻的咖啡屋,兰世立的亲属告诉本刊记者,遗书确是兰世立本人写的,兰世立现关押在湖北省洪山监狱,医院曾给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为了证实自己的身份,她拿出了兰世立本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在狱中,兰世立不停地写道,“想着东星航空,看着它到这个世界上仅仅生存了1021天,不足三周岁便已折夭,这是一场天大的悲剧。东星航空,一个上帝赐给人类的天之骄子,却被一群封建、愚昧的官僚活生生地给谋杀了。他们为了占有她的身体,竟不择手段地给他泼脏水、加罪名,并将她的主人绑架、囚禁……”

  原本是想傍上一条大船的

  2008年是中国航空业的灾难年。这一年,航油价格持续上涨,雪灾地震频发,国际金融危机也联手打击航空运输业。东星航空也艰难着。

  最初确实是东星集团主动向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集团”)抛出橄榄枝的。2009年1月7日,东星航空与中航集团在武汉江城明珠酒店签订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重组意向协议书》。本刊记者拿到了这份材料,这是兰世立首次透露谈判细节。

  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核心条款是:中航集团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100%东星航空的股权;以归还借款的名义,归还东星航空向东星集团及关联公司借款1.4亿元;东星航空现有人员1380多人,中航集团只留用800人,其他500多人交由东星航空安置,中航集团将给予50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东星集团和东星集团所属公司及兰世立个人对东星航空所有的债务均要进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永久性的担保,以后东星航空任何债权单位,只要有人向东星航空索取债务,中航集团便将先行支付,随后便可无条件向担保单位索取。

  本刊记者向中航集团投资者关系部高级经理王凯求证,他表示,中航不发表任何意见,不做任何表态。

  面对这种条件,兰世立心生退意。此时,武汉市政府走上前台。本刊记者拿到了一份武汉市交通委2009年2月11日下发的文件,其中记录:“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支持重组工作作为当前的大事抓紧抓好,确保20日顺利签约。如果哪个部门因工作不利签约,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份文件的附件《中航集团重组东星航空公司签约前相关工作分解表》,详细分解了东星航空重组的时间节点和责任落实人。

  2009年3月10日上午,中航集团与湖北省正式签署《关于建设武汉航空枢纽的框架协议》,中航集团将把武汉作为国内核心网络枢纽进行“高起点建设”,而湖北省政府将在税收、土地等资源方面给予中航优惠和奖励。中航集团承诺:2010年前,通过业务合作、通程登机等方式开通武汉至巴黎、东京、新加坡等国际航班;2015年前,开通武汉至洛杉矶、伦敦、柏林等国际航班。

  当时有传闻,东星航空负债58亿多元,严重资不抵债,有中航这样的大救星,有50架飞机放在武汉,还可以开通数条国际航线,这对湖北和武汉官员来说,是天大的好事,一举多得。

  这遭到了东星航空和兰世立坚决反对,于是有了一周四抓兰世立的奇闻。

  据兰世立记载:2009年2月11日,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的秘书打电话给兰要见面,兰正在北京出差,一回到武汉就被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的警察当街抓捕,至次日凌晨2时才被释放;2月12日,警察再次抓人,被审讯13个小时,凌晨3时才被释放;2月13日,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邓万想通知兰到交通委会议室与中航集团的人谈判,兰未理会,当天下午又一次被抓。2月15日兰准备出差,在前往机场的高速公路上遭警察拦截和抓捕,警察说,如不答应与中航的合作,便不让兰离开武汉……

  终于,情况急转直下。兰世立在一份材料中记录了当时发生的细节2009年3月13日,彭俊、邓万想、周智余(武汉市政府东星航空工作组编者注)等再次带着一批人来到东星航空,逼着我停止售票、停航,我坚决拒绝。我说:“你们凭什么让我停止售票、停航,这实质上是逼我自杀,对我实施强奸,我是不可能按你们的要求办的。我这个人宁可玉碎,也不会求瓦全。”武汉市维稳办副主任强汉生对我说:“现在我们根据上面的要求,派几个人来对你进行24小时贴身保护,直至你签字为止。”我气愤之极,拿起电话打给中航集团专门负责这次与东星航空重组的副总裁曹剑雄,我说:“你们作为一个央企,还号称世界上最大市值的航空公司,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来收购一个民营航空,是不是太龌龊了,你们现在把我软禁,逼我与你们合作,这是你一个大公司,一个央企的做法吗?”

  当天,东星航空宣布与中航集团谈判破裂。

  2009年3月14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给民航中南局发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文件称“因为中航与东星航空的重组工作遇到人为障碍”。之后,民航中南局以明传电报的方式下达了《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飞行的通知》。3月15日,东星航空停航。

  对民航中南局的停航决定,东星航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拒绝受理。

  原东星的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进行告知、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并让“行政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更为明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那么,作为地方政府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对航空公司并不具备“法定职权范围”,武汉市政府的文函有效吗?而民航中南局在接到函件后,未经任何调查核实,未履行任何相关的法定程序,便下发了暂停东星航空飞行的通知,直接导致了东星航空的“被破产”,这是不是违法?

  据报道,武汉市政府宣布东星航空停航的理由是,东星航空存在安全隐患,累计欠债5亿元,资不抵债。

  当时东星航空的真实状况到底怎样?2008年12月12日中国民航局东星航空安全审计组的安全审计报告显示,总共639项安全审计项目中,东星航空的符合率为94.6%。结论是:通过安全审查,基本符合要求。

  本刊记者拿到一份经过公证的东星航空资产负债表显示,东星航空净资产1.57亿元人民币,总资产8.03亿元人民币,其中未包括航空公司最核心的资产:飞行员价值、航线和航行、公司经营许可、市场网络增值、9架飞机。

  在武汉采访时,民航中南局航安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本刊记者,张耀海已经调走,当时他负责给东星航空下发停飞明传电报,建议去联系值班室。值班室工作人员提供了负责宣传的党委办公室白小姐的电话。但民航中南分局党委办公室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中南局副局长秦喜生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本刊记者还想采访武汉市交委发言人覃诗章,但他的手机一直处于呼叫转移状态,座机亦无人接听;武汉市交通委主任彭俊的电话无人接听。

  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部长朱晓曾参与东星航空重组,他告诉本刊记者,东星航空生杀权力实际上是在武汉市政府手里,而东星航空最后一年的经营安全情况很不好,政府有责任管理这个事。具体到行政执法合不合法,不是很清楚。

  朱晓说,中航集团重组时他去了解东星航空财务和运营情况,当时有第一手资料,如果披露出来,对很多人都不利。民航这个行业比较特殊,不是你有钱就可以做,民航对企业专业性的要求非常高,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当初想接手东星航空的公司,大部分是手里有资金,想涉足航空领域,借东星这个牌子进来。通用和我们有很多业务联系,他们的飞机租赁非常成功。至于中航集团是否去做通用的工作提请东星航空破产这个事情,我没有听说。

  “即使砍了双手 我也不签字”

  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兰世立在珠海被抓。

  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详细描述了抓捕过程:“2009年3月14日上午11时35分,兰世立企图从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口岸出境,被边检部门拦下,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专班民警范军、葛伟、谢江松赶赴广东,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于3月15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兰世立抓获回汉。”由武汉市黄陂区地税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显示:“根据市局稽查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09年3月14日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2006年元月至2009年元月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专案稽查。”

  在3月14日上午,武汉市地税局开始专案稽查,取得“犯罪证据”,移交公安局报案,当日上午公安局立案,并在珠海将兰世立抓获。所有这些工作都是在一个上午完成的,其中还包括从武汉飞往珠海的飞行时间约1小时45分钟你信吗?

  武汉市公安局也不信,于是又出现了另外的多个版本的办案时间。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在《破案报告》中表述:“2009年3月13日,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向我处移送此案,并于3月14日出具详细稽查报告,认定该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认定该公司涉嫌隐匿资金、逃避追缴欠税共计5000余万元。经过审查,我处于3月14日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一份由武汉市地税局主办的《江城税目》刊物上发表过一篇题为《东星航空破产欠税追缴记》的文章,详细记录了当天发生的情况:“2009年3月13日,星期六。市地税局会议室内座无虚席,市局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稽查局局长等全部出席。市局稽查局局长徐海林下达稽查任务:我们收到有关信息,东星航空公司拥有人兰世立因负债潜逃被抓,公司资不抵债,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了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你们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查清追缴欠税的情况,以利税款追缴入库。”

  在这篇文章中,武汉市地税局把稽查时间定格在星期六,但3月13日并不是星期六,而是星期五。一位司法界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这么多不同的办案时间版本,可能是因为操作者是先刑拘抓人,再找其罪。谁还找不到点毛病呀。

  “兰世立在哪里?”

  兰世立失踪后,覃诗章回应媒体说:“兰世立到哪里去了我们也不知道。”武汉市公安局给媒体的答复是:“武汉市公安局没有对兰世立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刊记者看到的司法文书显示,在东星航空破产的全过程中,兰世立一直被武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兰世立的监视居住地点位于武汉市汉口洞庭街经纬酒店,是一间临时改造设立的套房,门窗上都装上不锈钢的栅栏,后来被转移至武汉市公安局斜对面的盘龙城宾馆及武汉市公安局对面的军安宾馆。

  本刊记者看到,在这份由武汉市公安局签发的《监视居住决定书》中,执行机关、监视居住地点、罪名等栏目均是空白。据相关规定,监视居住只是对被监视人在其固定住处进行监视,而不应限制其人身自由。

  在本刊记者获得的一份材料中,兰世立写道:他们将我囚禁后,利用所谓的合法形式将东星航空赠送给了中航。中航集团湖北分公司不仅无偿使用了东星航空的飞机、飞行员、空姐及所有的资产、设施、设备、办公用具,连他们使用的办公用纸和一次性水杯都是东星航空的。

  虽然东星航空已不受兰世立控制,但在法律上,东星集团的所有权仍是兰世立的。“此时,他们才想起来仍需要认可,便派人到囚禁地点找我,希望我按他们的意图交出航空公司。我气愤不已,破口大骂你们这是公然的绑架、抢劫、强奸,我决不会屈服你们的淫威……你们让我签字同意,你们来强奸我,那是痴心妄想,你们即使砍了我的双手,我也决不会给你们签字。”兰世立写到。

  在本刊记者拿到的一份材料上,记录了东星航空的破产逻辑在一次会议上,中航集团的律师说:“政府现在接管东星航空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但如果东星航空破产,政府就有权接管,因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可以指定中介机构,也可以指定政府部门。只要有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便可裁定,现在东星航空已停航,我们找债权人一个一个做工作,是有可能的。” 本刊记者多方求证验证这份会议纪录未果。

  一位官员说,这事你就别参与了

  果然有债权人出面发难了。

  2009年3月30日,武汉市中院收到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和东星航空有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的《破产申请书》。这份《破产申请书》上既无申请日期,亦未说明有任何附件。武汉市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天决定受理。

  如果一个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但东星航空一下子就被处以极刑:破产。

  武汉市中院的高效率让东星的律师目瞪口呆,他告诉本刊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在下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当天,东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彦锟向武汉市中院提交《异议书》。案件卷宗亦显示,武汉市中院在收到此异议书后,既未驳回,也无回应。“他们这样做是剥夺当事方合法的诉讼权力。”东星集团律师气愤地告诉本刊记者。

  这位律师举出3点理由:第一,东星航空支付给通用电气的保证金已远大于租金,东星航空并不欠其租金,最多是存在债权争议,这种并不明确的债权,怎么能用来申请一个企业破产呢?第二,东星航空既无借款也无贷款,仅有一些合同内的债务,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更不存在无力偿还通用电气的债务,东星航空除了向通用电气支付了远远超过他们所申请债权7000万元的保证金外,账上的现金还多达2亿元多,且公司还有十多亿元资产,仅不足40%的负债率。第三,东星航空和通用电气之间的相关合同纠纷只适用苏格兰法律,其管辖权也属于苏格兰法院,武汉市中院没有管辖权。

  蹊跷的是,东星航空最大的债权方通用电气中国发言人李国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曾表示,若有其他方式可选,当然不希望东星航空走上破产的道路。

  更多的债权人不愿意东星航空破产清算。武汉市中院的[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作为东星航空的主要债权单位参与重整申请的企业有:中国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空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深圳承运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等。

  2009年4月8日,中航油及若干家境内债权人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但法院不予受理。随后,中航油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在此前后,中航油旗下南京空港油料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也以债权人的身份,“不约而同”地提交了重整东星航空的申请。

  但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坚持认为,东星航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且失去了航线、飞机等相关资源,因而缺乏重整的基础和价值。

  6月22日晚,在上海西郊宾馆,东星航空第三大股东武汉东星国际旅行社与上海宇界实业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当日上午已向武汉市中院民四庭递交了东星航空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材料已被法院接受,国泰君安是此次重组的财务顾问。东星国旅表示,“如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东星航空的一些无形资产价值,如航空公司的资质、航线权、销售运营网络、飞行员队伍等,得不到任何体现,将对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武汉市中院不予受理。东星国旅不服裁定,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湖北高院认定武汉市中院此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裁定书》显示:一、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企商破字第4-18号,对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8月25日,东星国旅据此再次向武汉市中院提出重整申请。东星航空似乎还有一线生机。

  但是,武汉市中院再次显示出高效率。在收到东星集团重整申请的当天,武汉市中院便下达裁定驳回,“本裁定到达后立即生效”。第二天,8月26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了[2009]武企商破字第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武汉市中院把自己的一审判决当成了终审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8月11日,东星集团又与北京信中利投资公司(下称“信中利”)达成合作协议并制定重整计划方案,向武汉市中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武汉市中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东星集团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8月25日武汉市中院召开的听证会上,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提出重整东星航空需要9亿元以上资金。而信中利和东星集团提出的重整方案,首期投入2亿到3亿元,租赁3架飞机,就可以让东星航空重新起飞。步入正轨后,东星航空还将引进国际大型航空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在3到5年内走向资本市场,成为一家股权多元化的公众公司。

  法院认为,东星集团及信中利公司明显缺乏对东星航空公司重整的资金能力,提交的重整方案不具有可行性。在重整方案中,以信中利公司为代表的重整方既未提供注入资金的来源、相关融资机构愿意提供融资的证明,也未提供债权人同意将其债权转为股权的证明,更没有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利益进行保护的方案,而且缺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对国有资产部分债券转为股权的相关意见,以及东星航空公司所在地武汉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重整方案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相关意见。

  信中利公司董事长汪潮涌(微博)表示:当时武汉市中院二审以我们资信不够驳回,纯粹是借口。我们这么多公司,专门挑一家投资额最小的公司,当然资信不够。实际上,重组的时候,武汉市政府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开价9.2亿元,我们认为这价钱太高,所以就放弃了。汪潮涌还专门找到武汉市政府,希望能够接收东星航空,一位官员说,这事你就别参与了。

  本刊记者拿到的司法文书显示,所有参与东星重整的申请都被武汉市中院拒绝受理。

  中航集团董事长孔栋也不同意东星航空重整,他表示,对于中航集团来说,东星航空破产清算才是最佳的选择,中航集团可以有选择地收购东星最有价值的资产,不必承担其债务。而“如果洽购,会有很多我们必须接受的条件。”

  武汉市中院提供的材料显示: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东星航空资产总额为3.99亿元,负债总额为10.76亿元。可供分配总额为2.43亿元,最终普通债权受偿率为15.28%。

  所以,债权人不喜欢破产清算。

  采访中,通用电气发言人李国威的座机一直无人接听。一位刘小姐告诉本刊记者,需要找飞机发动器部门邓女士,但邓女士的座机也无人接听。

  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判4年

  兰世立是2009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的,到9月13日达到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随后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12月11日,武汉市检察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递交的《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退案。12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在收到武汉市检察院的退案后释放兰世立。2010年2月23日,武汉市公安局再次抓捕兰世立,并送往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关押。4月9日,武汉市中院判决兰世立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抓了放,放了抓,这里面有什么玄机?

  2009年12月11日,武汉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1周后,12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武汉市公安局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所有案件材料一字不动地又原样再次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东星航空的律师告诉本刊记者,这份武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武汉市检察院退案之前的《起诉意见书》日期也是2009年11月19日。

  两份《起诉意见书》唯一不同的地方是,武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的被告人只有兰世立一个人。而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有4个被告,除了兰世立,还增加了东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彦锟、财务部经理王欣、东星航空有限公司。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本刊记者,逃避追缴欠税罪是单位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并非个人犯罪。兰世立作为公司的所有人,不可能亲自去操作实施,具体实施必须有其他的人员,单位犯罪必须有同伙,主体是单位,而不是个人。如果给兰世立一个人定这样的一个罪名,显然牵强附会,所以才有追加。

  一位接近案件的人士分析,武汉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后,可能受到某些方面的压力,于是又再次受理此案。而作为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检察院清楚逃避追缴欠税是单位犯罪,因而加上东星航空、汪彦锟、王欣来陪审。

  2010年2月9日,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东星航空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案。这一天距离2010年春节还有3天。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东星航空的破产管理人走到辩护席,引发旁听席的骚动。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是单位被告,由武汉市检察院指定。

  这位人士告诉本刊记者,这样的安排颇显荒唐,破产管理人作为单位被告的代表,应该站在被告席上受审;破产管理人站在辩护席,意味着被告人不是被告,而是辩护人。这种安排颇具意味。

  本刊记者了解到,武汉市检察院指定由破产管理人作为单位被告,东星航空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向武汉市中院提出了《异议书》。但武汉市中院既没有裁定驳回,也未作任何解释,仍然让其代表东星航空出庭。

  案件进入公诉人提问环节。

  “被告单位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你们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异议?”

  “无异议。”破产管理人代表张杰答道。

  “被告兰世立,你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异议?”

  “有异议!我从未隐匿、转移公司的任何资产,相反,我还转移进来,投入了几亿元的现金进航空公司……”

  “我只需要你回答有无异议?”

  “有异议,很有异议!”

  “被告人有异议,而被告单位却无异议,这是所有的单位犯罪案中绝无仅有的。”徐家力教授非常不解。

  武汉市中院在下达受理东星航空破产《裁定书》的同时,还下达了一份《民事决定书》,将东星航空交给“财产清算组”,并同时作为破产管理人,此前该小组是中航重组东星航空的工作组。

  这位接近案件人士分析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法律层面决定了东星航空的生死,这也是武汉市中院强行指认破产管理人的动机和原因。破产管理人解除了东星航空与通用公司双方之间的飞机及发动机租赁协议,使其重整已不具备事实基础。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出现了被告单位认罪。”武汉市中院《裁定书》亦显示:在东星航空被受理破产后,18家授权人、投资人申请重整,破产管理人仍然将其飞机、人员等核心资产进行处理。彼时东星航空既未清算,又未召开债权人大会。

  4月9日,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处兰世立有期徒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东星航空有钱为何拖着税不交?

  东星航空的破产,让武汉市黄陂区国税局局长沈跃刚颇为伤感,在一篇名为《武汉市临空经济及税收发展研究》文章中,他写道,2007年以前,机场及周边行业年实现税收最高为8333万元,主要税源来自机场营运收入、南航、东星航空、航空油料及食品销售;2009年,税收不增反降,除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主要是T2航站楼建设导致企业所得税减收、东星航空破产导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减收。

  资料显示,东星航空曾是纳税大户,在2007年《武汉市国税纳税大户入库统计表》中,东星航空位列第355位,缴税697万元,东方航空(600115,股吧)纳税比东星航空多1万块钱,排名354位。2008年,东星航空是武汉市黄陂区年度纳税第15名。

  2008年7月之前,黄陂区税务局两次给予东星航空税金缓交期,7月开始对东星航空书面催缴欠税,8月停止办理延期缴纳税款。11月12日,黄陂区地税局提请黄陂区人民法院对东星航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和第54条规定: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但是法院并没有查封东星航空的财产来抵企业所欠税款。武汉当地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法院通常会出于“为企业排忧解难,共渡难关,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考虑,不会强制执行,特别是对于像东星航空这样的大型企业,政府焉能不知鸡与蛋的道理。

  东星航空到底有没有偿还税款能力?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东星航空公司涉及的欠税如何清偿的情况说明》显示:“截至2009年3月31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资产为3.99亿元,除支付的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债权外,作为第二顺序清偿的所欠税款6343万元完全能够得以全部清偿。”

  由法院指派的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说明不可能导致“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产生,而已判决生效的“逃避追缴欠税罪”就颇显戏剧性。

  东星航空既然有钱可还,兰世立为何偏偏拖着地税不交?

  东星航空法人代表汪彦锟在2009年4月16日的讯问笔录中称:“武汉市政府有个会议记录,说是要先征后返,要东星航空先交欠税款,再由财政返还缴纳的税款,我当时向兰世立当面汇报了这个情况,再后来我就找不到兰世立了(兰世立此时已被监视居住编者注)。”兰世立庭审证词反复强调,这个“会议记录”是武汉市政府的会议纪要,他本人见到过。

  金融危机之下,企业通常会争取地方政府对欠税采取减、免、缓政策。兰世立也不例外。

  最大赢家是中航集团

  2009年6月25日上午,一架航班号为CA8233的空客A320飞机从武汉天河机场飞往深圳,这标志着中航集团湖北分公司顺利实现首航,从成立到首航仅用了两个月的时间。

  一位民航界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中航集团接管东星航空的市场、客户、航线等重要资源是其顺利首航的重要原因,“东星航空当初花了很大力气建立起来的基础,中航直接拿过来用,比从零开始设立分公司代价小很多,而招聘东星航空原有的飞行员、管理人员也是顺利首航的重要推力。”

  资料显示,原东星航空开通了深圳、广州、上海等18条内地航线,和武汉至香港、澳门的两条地区航线;拥有到武汉、广州、郑州的三大飞行基地及全国30多个营业部;每天飞大约48个航班。在武汉,东星航空停航前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1%,南航及其控股的厦航约为48%,东方航空为18%,中航集团市场份额最小,约为5%。

  华中市场占有率低一直是中航集团的软肋。中航集团董事长孔栋表示,“武汉市场是九省通衢的战略要地。以前由于能力和机队规模、发展速度的限制,我们没有去武汉。这次是危机中的机会,我们不会丢失。”

  树倒猢狲散,爹死娘嫁人。嫁人都没人要,2009年11月16日首次东星航空资产拍卖会,参考价2900万元,但因无人问津流拍。11月30日再拍,参考价降两成,中航集团以2312万元的底价拍下,像捡垃圾。

  原来的东星航空办公楼已成为中航集团湖北分公司办公场所,东星航空的1300多名员工除了约100多人通过应聘到中航集团上班,其余多流失。东星航空曾殊死抵抗,他们拒绝交出被中航集团招聘的48位东星航空机长的飞行档案,没有飞行档案,意味着飞行员是黑户,没有飞行资格。时隔两年,本刊记者在武汉采访时,见到了多位在家待业的原东星航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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