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方锦港B遭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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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2日 09:4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两诉讼均属新赔偿规定出台后AB股首例 记者 马世领 “投资者诉锦港B股(900952)案已于2003年2月9日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月10日,投资者徐倩的代理律师、上海市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向记者透露。 据了解,该案还是从2002年《1.15通知》颁布以来第一次以境外机构为被告并涉及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KP鄄MG)分支机构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另据沈阳中院有关人士透露,考虑到在辽宁有沈阳市与大连市两家中院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有管辖权,有待辽宁高院明文划分管辖范围,但锦州属于沈阳中院管辖范围则不会有问题。 上海投资者徐倩对记者透露,她是在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开户入市从事B股投资的。 她根据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锦港B股股票2000股,因锦港B股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合计1880.33美元,以汇率1:8.29计,折合成人民币15587.94元。 据了解,在该案中,投资者将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现东方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常委张宏伟,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锦港B股发行上市的境外会计师(核数师)事务所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五个法人或自然人列为被告,要求其分别依法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1月10日,第一批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ST东方(000682)案已于2月8日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立案受理。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认定的第一起案件。 据代理律师宋一欣介绍,这批投资者均来自上海,年龄最大的75岁,涉案股数29600股,涉案标的371608.54元。 宋一欣表示,曹小妹等人诉ST东方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因果关系确定与投资损失计算是严格按照《1.9规定》进行的。在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上,宋认为,揭露日的三个要件为揭露虚假陈述内容、首次公开和全国性媒体,经检索并考虑该揭露与ST东方股价下跌、成交量放大相匹配的因素,认为2001年9月14日在《证券日报》上发表的《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应认为是最早对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该日应确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在虚假陈述揭露日的2001年9月14日,ST东方流通股总额6亿股,因此,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流通股总额的100%的时间为当年的11月26日,共47个交易日,而该时段的收盘价均价(卖出价)为7.043元/股。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展开调查。同年9月14日,《证券日报》发表《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吗?》一文,最早揭露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行为。2002年4月18日,东方电子发布因重大会计差错可能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预警公告》。 2002年11月11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隋元柏、高峰、方跃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提起公诉。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3人作出认定其有罪的一审刑事判决,认定3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对隋元柏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高峰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方跃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法定的10天上诉期限内,3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国际金融报》(2003年02月12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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