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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4:45 法制晚报

  一家三口被撞, 父母双亡, 女婴成植物人靠鼻饲维持生命, 每天医疗费500元, 肇事司机无力赔付, 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保险免责为由拒付保险金, 认为应由“社救基金”垫付。

  9家保险公司被告两岁孤婴苦等赔偿

  有关专家指出:“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有“霸王条款”之嫌 显失公平

  对于2岁的女婴滕维来说,去年12月11日晚是一场永远的悲剧。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父母双亡,侥幸生还的女婴滕维至今仍处在昏迷之中。由于逃逸的肇事车主没有赔偿能力,保险公司又不愿先行垫付,不久前,面对急需交纳的医疗费用,滕维的爷爷把肇事车主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但他没想到这场诉讼会如此之难。据悉,这是自新交通法施行以来,北京市首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抢救费的案件。

  幸福三口之家

  不幸毁于一瞬

  昨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滕维的姑姑滕晓红。她拿出弟弟滕昭文生前的照片对记者说:“我弟弟一家三口本来过得非常幸福,但没想到一起交通事故毁掉了整个家庭。2岁的小滕维出事前非常活泼可爱,但现在整天像植物人一样躺在床上。”

  2003年12月11日晚上9点,滕维的父亲——从山东来京务工的滕昭文,用三轮车带着妻子和孩子骑车行驶在一条机动车道上,眼看就到家了。就在这时候,一辆吉利牌轿车从后面疾驰而来,将这一家三口撞出了30多米,司机当场逃逸。

  在这起事故中,由于肇事汽车的车速太快,被撞的滕昭文的妻子当场死亡,滕昭文也在送医院救治途中不治身亡。当急救车把奄奄一息的滕维送到急救中心时,孩子已经陷入了深度昏迷状态。

  滕晓红说:“经抢救,滕维的病情逐渐稳定,然而从去年年底到现在,她一直处在深度昏迷状态,只能依靠鼻饲来维持生命;因为每天都要吸痰,小滕维的气管被切开了。医生说,即使她偶尔睁开双眼,大脑意识也是一片空白。”

  医疗费无着落

  被迫回家治疗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肇事逃逸的司机王某在案发当晚向公安机关自首。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司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滕昭文驾驶无牌照的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负次要责任。

  滕晓红告诉记者,虽然司机王某因肇事逃逸被判5年有期徒刑,法院也判决王某支付十几万元赔偿金并由车主承担垫付责任,但由于司机和车主经济都比较拮据,至今没有赔一分钱。

  当记者提出想去看看小滕维时,滕晓红说:“由于承担不起高昂的医疗费,家人已经把滕维送回山东老家治疗。之前一直在北京急救中心治疗了7个月,滕维每天的医疗费大约在500元左右,但根据病情判断,何时能够出院还是个未知数。为了救小滕维,我父亲滕永义已经想尽了一切办法,包括四处向亲友借钱,把房屋和所有值钱的财产也全部变卖了,甚至想到了卖肾。”

  状告保险公司 要求垫付医疗费

  小滕维的医疗费还在一天天地增加,就在滕家人感到很无奈的时候,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伸出了法律援助之手。孙勇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决定代理受害人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要求其履行抢救费垫付义务。

  据了解,肇事车主办理机动车牌照时按照规定上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出事后他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可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有规定,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今年9月8日,朝阳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当庭指出,肇事逃逸案件属于保险免责范围。

  另外,今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负有抢救费用垫款义务的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

  对此,原告的律师孙勇认为,该起案件发生于新的交通法生效前,应参照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

  由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规定中所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于1998年撤销,孙勇律师当庭申请追加包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内的其他9家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专家看法

  司机逃逸作为免责条款 显失公平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就此案发表看法说,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损害事实就已经发生了。

  肇事司机逃逸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理赔责任。即使司机逃逸,只是一个刑事责任问题,也并不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

  作为第三者责任险来说,司机是否逃逸不应作为保险关系中考虑的因素。

  现在许多保险公司把司机逃逸作为其免责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在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这项条款有些“霸王条款”之嫌,显失法律公平。

  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 李奎

  相关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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