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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档案来回移 单位规避法律为躲经济补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30日 14:49 法制晚报

  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 单位为避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要求老职工来回移档案

  单位规避法律为躲经济补偿

  专家认为,10年前实施的劳动法原则性过强、操作性过差,已不适应现在的劳动力市场

  记者调查

  职工单位就是想绕开

  无固定期合同

  近日,本报律师热线接到某公司十余名职工来电,反映单位在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刻意“规避”法律,绕圈子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张师傅今年四十有余,是1994年应聘进入了某百货公司,十年来的辛勤劳动,使他由昔日的一名普通售货员成为了一名部门经理。人到中年的他本想再好好干下去,但最近却因劳动合同一事大伤脑筋。原来,他的原劳动合同今年到期,在与单位续签合同时,遇到了“麻烦”。当然,遇到“麻烦”的不只是张师傅一人,与他同一批就职进入单位的职工都无一例外。

  本来,张师傅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0年,想着终于有了10年的连续工龄,再签合同时自己就可以“升级”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但没想到单位的做法让张师傅一下子蒙了。

  在合同到期前,单位的人事部门找张师傅谈话,表示合同马上要到期了,如果继续想在单位干下去可以,就必须把档案从单位转出,先在人才放3个月,3个月后可以再将关系转回。届时,可以与单位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后合同一年一签,回单位后,保证原岗、原职、原待遇。这3个月期间,第一个月回家休假,单位给发300元的基本生活费,后两个月在此基础上单位给上三险一金。“这不是明摆着就是不跟我们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思前想后,张师傅觉得单位这么做,就是不想让他们这拨人“踏踏实实”地在单位干下去,但最后,他还是“屈服”了。“没办法,我们这个岁数的人,又没什么特长,要是不这么做,连这份工作都没了。如果到社会上再去找工作,岂不更难?”

  无奈之下,张师傅按照单位的说法,把档案先从单位转到了市人才中心,3个月后又将关系转回了公司。单位倒是“守信用”,3个月中,该给的钱都给了,在第4个月,单位与张师傅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张师傅又回到了他的原岗位,而且,关系也从人才又转回了原单位。

  张师傅说,现在,单位里已经有十多个人和他一样这样做了,据说,年底前还将有几十个人面临和张师傅一样的“麻烦”。

  记者调查用工

  单位

  我们这是合理规避

  对于张师傅的说法,该百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马经理并没有否认,“我们的确是这样做的,说白了,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规避’法律。但这应该是合理规避,这样做之前,我们咨询了劳动部门和律师,他们都说这样做不违反法律规定。”

  马经理说,该百货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3年、1994年开始大规模招人,张师傅就是那时候招进来的。现在,公司共有职工200多人,近两年会陆续有90%的职工达到10年连续工龄,“如果一个200多人的企业,有90%以上的人要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对企业来说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

  马经理坦言,“我们这样做也是充分考虑了老职工的利益,如果合同到期了,我们不再和他们签订合同,他们将面临更大的困境。我们这样做,他们在经济上一点损失都没有,只是没有签无固定期合同,人没进保险箱而已”。

  劳动部门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果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是《劳动法》颁布10周年,这也就意味着将有大批在1994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将面临能否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在今天,有多少劳动者能顺利地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呢?

  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单位想出各种招数“躲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除张师傅遇到的这种“技术性处理”外,有的单位甚至干脆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还是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市劳保局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接到类似的投诉并不在少数,仲裁处掌握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另外,掌握此情况的还有市总工会及市妇联等单位。

  专家说法单位实际是为躲经济补偿

  北京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张衡顺坦言,所有要绕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企业或单位,实际上想绕的就是“经济补偿”。

  张衡顺认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所以在今天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误解”不无关系。劳动者往往认为,一旦签下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人就好比进了保险箱,就可以无忧无虑地干到退休;而用人单位往往也简单地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人员只进不出,企业就会变为一潭死水,老职工也就成了“抛不掉的包袱”。

  “其实不然,《劳动法》中对于合同的解除有着明确的规定,只不过在某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要给予一定的补偿罢了”。张衡顺说。

  具体到张师傅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张衡顺认为,用人单位的“技术性处理”表面上好像是中断了张师傅的连续工龄,但实际上由于单位在“中断”的3个月中,给张师傅发了基本生活费,又补上了三险一金,这实际上说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表明劳动关系仍在延续。因此,张师傅可以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而他后来与单位签订的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业界呼吁

  取消

  无固定期合同

  记者了解到,在前不久召开的纪念《劳动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呼吁取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呼声很高。

  张衡顺参与了当年《劳动法》的立法工作。他说,在《劳动法》立法之初,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为了保证过渡的平稳和衔接的有效,也为了保护广大老国有职工的利益,才规定了“无固定期限”这种形式。但这种考虑与今天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并不十分吻合。

  许多专家认为,10年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差”。张衡顺说,《劳动法》出台10年来,当年列入立法计划的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子法都没有出台,这就给10年后的操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张衡顺介绍,目前业界呼吁取消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使劳动力市场完全市场化,真正做到“合同面前,人人平等”。另外,对现用工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一项进行修改,增加“终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按劳动者为单位服务年限的长短,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同时,减少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的额度。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用工单位为躲避经济补偿而与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产生的各种不愉快。

  文/本报记者 冯霞

  相关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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