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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目前法规中与MBO相关的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16:11 《新财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法规中与MBO相关的规定

  定价管理机构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底价依据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定价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MBO中,对管理层参与并购程序的限制性规定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MBO中,对管理层融资的规定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禁止进行MBO的情形 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关于交易中的价格问题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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