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为打假设陷阱取证 深圳两公司入套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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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 11:23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刘良龙 实习生 周顶) 为了“打假”竟设“圈套”!日本索尼公司从去年开始派人在网上发布信息,假称自己是购买商,需要采购大量“索尼”牌充电电池,然后在与对方交易时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结果深圳两公司入“套”被捉。昨天,索尼公司诉深圳两家企业侵犯其专利权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索尼公司这种“取证”方式在法庭上被指为“陷阱取证”。双方围绕索尼公司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网上大买家只要“索尼”牌 汪某是深圳宝安某公司的外销员,该公司生产的是一般的电池,所以汪某对数码摄像机上使用的充电电池并不在行。平常汪某爱在网上搜索供求信息,偶尔会作成几笔网上贸易。 去年11月,汪某在网上搜索到一位名叫雅口的新加坡商人发布的求购信息,该商人求购3万套数码摄像机充电电池,并指明要日本“索尼”牌的产品。 由于对“索尼”充电电池产品、行情都没有了解,汪某便在网上查询了一些供应商,请他们传真报价后以翻倍的价格报给了雅口。雅口没与汪某讨价还价就同意交易,并提出要先购买样品。 此后,双方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洽谈。虽然汪某服务的公司只是一个生产一般电池的小公司,根本没有加工生产数码摄像机充电电池的能力,但想到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后直接转卖的方式赚钱,汪某还以为自己捡到了一笔大生意。 为贪便宜买假卖假 去年11月26日,雅口来到深圳,提出要到工厂参观,因汪某所在公司根本没有生产此类电池的设备和能力,为了获取定单,汪某就将雅口带到规模较大、做模具生产的深圳某电子厂,并称两家厂可以合作加工所需要的电池。 今年3月25日,雅口再次来到深圳,提出先买几件样板,并留下预付款。汪某于是用雅口留下的预付款在深圳某电子市场订购了几套充电电池样板。 3月26日,雅口带着深圳市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汪某所在公司,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上述样品,并当场取得收款收据。这一过程经过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买的样品进行了封存,并作出公证书。 今年7月,汪某所在公司和深圳某电子厂作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同时被索尼公司告上法庭。索尼公司诉称该公司索尼牌充电电池在2002年就取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该公司享有该品牌和该型号充电电池的专利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同类型号的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焦点:陷阱取证是否有效 昨天的庭审中,索尼公司出具的公证文书成为指控两被告侵权的主要证据。但两被告认为,该公证证据是通过设置陷阱的形式获得的,被告在其引诱、欺骗下的行为均被原告作为侵权“证据”。该“陷阱取证”方式不合法,因此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两被告称,这一切仅仅是索尼公司所设置的陷阱。自己此前从来没有生产和销售过索尼公司的产品,这次纯粹是在索尼公司人员的引诱下才与之进行交易。索尼公司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求购信息、并以定单大、价位比一般市场价格高出许多的方式引诱被告,被告是在索尼公司的商人雅口的引诱下实施的行为,只是准备行为,而且索尼公司在被告处得到的充电电池样板是从其他销售者那里购买来的,该公司实际上也根本没有该产品的生产能力。 索尼公司则认为,没有法律规定这种取证方式违法,自己这样的取证手段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因此是合法的。 律师说法:取证要依法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郑中林律师认为,“陷阱取证”指当事人采用欺骗、引诱等方式获取证据。一般认为,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本案中索尼公司的取证方式并不是惟一的。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完全可以提供证据线索,由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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