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追债路难行三年抗争终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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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2日 21:02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昊报道:一场原本普通的企业债务纠纷,因为厂房房产所有者的突然介入而变得扑朔迷离。原告变被告、债权人变债务人、法院推翻原判决……历时近3年,惊动佛山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债主行使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才最终找到真正的追讨对象。 伪造合同避免拍卖
原南海市大沥太平石步铸造厂与盐步美家搪瓷厂发生经济纠纷,于2002年初将其告上法庭。南海市人民法院(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梁济超独资开办的美家搪瓷厂共欠石步铸造厂货款项78万余元。法院判决美家搪瓷厂须将欠款给付石步铸造厂,并依法对美家搪瓷厂使用的厂房及有关设备进行查封。 美家搪瓷厂还没有支付欠款,却“惹”上了另外一场官司。这次的原告是该厂所在的盐步区横江村关边经济合作社,关边经济合作社诉称,合作社与美家搪瓷厂曾于1991年协议约定由美家搪瓷厂承租该社的土地和厂房,后由于搪瓷厂经营不善,至2001年12月尚欠租金14.9140万元。关边经济合作社称,该社与搪瓷厂又于2001年12月30日签订协议,约定变更租赁期限,搪瓷厂保证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还清,“如被告(指搪瓷厂)不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我社可随时通知被告将承租的土地及厂房退给我社,解除租赁关系”。“厂房归给了关边经济合作社,这就意味着厂房将无法进行拍卖”,因此,石步铸造厂方面怀疑关边经济合作社与美家搪瓷厂老板梁济超伪造合同骗取法院合法判决,企图避免厂房拍卖。 石步铸造厂转而向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断定南海市人民法院之前的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991年的协议规定关边合作社只出租土地,而由梁济超自己建造厂房,而且规定了“合同期满,不动产仍属梁济超所有”。 检察院抗诉再审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由于梁济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庭上故意不提出自己建厂房的证据,故意不主张补偿厂房造价的请求,致使石步铸造厂一方无法从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中优先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 在佛山市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书中更是毫不客气地指出:关边合作社将《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前移至法院查封厂房之前,是为了规避查封!“法院查封厂房的时间是2002年1月,而检察院向现任关边经济合作社社长及梁济超调查时他们均承认《协议书》实际上是在2002年10月签订的,是关边合作社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方便起诉,将《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提前至2001年12月30日”。 佛山两级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随后报送南海区人大常委会和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当地政界引起不小的震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将检察机关的抗诉材料转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再审。2003年11月,南海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梁济超与关边经合社故意提前《协议书》签订时间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违反了《合同法》,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书》无效,不存在解除问题。决定撤销原判决中的“解除2001年12月30日《协议书》”一项。 而石步铸造厂和其他债权人却并没有获得来自任何一方的还款。原因是,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诉争的两间厂房的所有权人是关边经合社,故关边经合社请求收回土地和厂房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两间厂房是由梁济超兴建的,扣除其所欠的租金外,残值部分应由关边经合社做补偿”。这样一来,欠债的反倒成了关边经济合作社了。另外据关边经济合作社评估,这两间厂房总残值为102万余元。 无奈之下,石步铸造厂又将关边经济合作社推上了被告席。在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状中,石步铸造厂请求法院判令关边经济合作社立即“在第三人(指梁济超)对原告所负债务额内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这次石步铸造厂动用的是1999年新《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求偿”原则。 律师析案 本来是理直气壮要求收回房产的合作社无端端倒成了欠债一方,合作社到底冤不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房地产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窦婉云律师。 窦婉云认为合作社成为被告“一点也不冤”。她认为,由于在判决书中清楚地界定两间厂房的所有权归关边合作社,而非梁济超个人,因此对外获得法律承认的房产权属人是合作社无疑。 窦婉云详细分析了该案的整个过程:2002年铸造厂胜诉,南海区法院依法可以查封这两间厂房,但法院只能查封厂房的使用权,而无法将其拍卖,所以南海区法院在2002年没有拍卖这两间厂房十分正确。后来依照1991年的协议,合作社提出要求收回两间厂房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之后南海区法院也依法支持了搪瓷厂方面的诉求,要求合作社赔偿残值部分,此时搪瓷厂只有提出“代位求偿”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窦婉云表示,代位权是新《合同法》为债券人规定的新的权利,主要就是为了防范在“三角债”关系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而保护债权人权益。现在铸造厂通过2003年11月的判决获得了代位求偿权。铸造厂已经有了充分的理由要求拍卖厂房或者直接由合作社给付欠款。“合作社虽然不欠搪瓷厂钱,但确实欠梁济超钱”,窦婉云表示,判决里认定合作社可以根据协议收回土地、房产,但这里面有一部分是梁的投资。“合作社一方欠的其实是梁济超的投资权益,只需要确认梁济超的投资究竟有多少,在协议履行的结果之下,梁济超本人还有多少可以分享”。由于梁济超和合作社两方均对梁济超一方投资建房无异议,他们之间存在着的是投资款的返还纠纷,而这个纠纷是由铸造厂来取代了梁济超作为原告。 在法律上,梁济超本人所应享有的投资收益部分是哪些呢?窦婉云告诉记者,应该是将房产估价后,扣除杂费和对合作社债务之后的那一部分。而这部分“残值”应由债权人获得。由于2003年底的判决已经否认了所谓的“第二份协议书”的效力,此时梁济超与合作社即使有“勾结”,都是徒劳的。而搪瓷厂使用代位求偿权获得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是完全没有疑问的。“代位权”是1999年新《合同法》才出现的,从现在来看都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术语。石步铸造厂很聪明地以“代位权”为依据继续追讨欠款,窦婉云认为这一做法值得称赞。而根据她的经验,绝大多数债权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看到债务人“放弃”了所有可追讨权益而“一无所有”之后,往往不再继续要求了。 据记者在法院方面获得的信息,石步铸造厂诉关边经合社的代位权纠纷官司将于近日宣判,我们期待南海区法院会为这一历时近3年,震动两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纠缠着复杂的集体与民营企业关系的案件给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