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市场中保险公司作用几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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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0:25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辛红 “保险公司全面参与东北三省的企业年金改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保监会日前举行的派出机构工作会议传递出信息:辽宁省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将逐步交给保险公司管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建立的补充退休金,与社会基本养老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起构成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权威部门估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规模是300至400亿元,预计今后每年新增额将超过1000亿元。发展前景如此被看好,包括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竞争激烈。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呢? 尽管5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搭起了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框架,但相关的配套法规仍急待制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了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提取资金的条件等。办法规定:只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具有可携带性;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才能一次性或按月领取年金待遇。 目前,企业年金经营主体既有行业性的年金管理中心、地方社保机构,也有保险公司及自行设立企业年金的部分大型企业。企业年金的资金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共同组成。 尽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到的四类主体: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规定了各自的资格条件,但各主体定位并不明确。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情形就更复杂一点。因为企业年金市场既有社保部门认可的企业年金,也有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的企业年金团险业务,也叫企业年金。按照《企业年金实行办法》规定: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要报送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没有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不属于企业年金。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业务没有税收优惠,也不被社保部门承认。政策不明,保险公司开办的企业年金产品和以前没有更大优势。保险公司到底能多大程度地参与企业年金,还需政策的明朗和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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