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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发区征用万亩土地 土地补偿费谁买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 10:45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薛惟中 特约记者 亚辉 长沙报道

  “湖南经济看长沙,长沙经济看星沙”,这是湖南省当地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

  “星沙”,指的是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距湖南省会长沙市仅8公里,也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市经济开发区所在地,“《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有5家落户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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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表)。走在区内,LG飞利浦等知名企业的招牌不时闪过眼帘。

  8月26日在开发区坂桥垄工地现场,记者看到了这样一幕:上百辆运土车、上十台挖掘机、几十名警察与十几位老年农村妇女对峙着。这十几位农村妇女就是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的村民,阻挠施工为的是索讨土地被开发区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据悉,这样的场面一个多月来经常上演。

  记者在一封星沙镇村民联名呼吁书中看到,长沙县政府在1992年至2002年期间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违规征用1个乡7个村约84个组的17278.675亩土地(其中5152.693亩为一类稻田),并故意混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区别,至今拖欠1633户6244名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约1.4亿元,导致当地农民陷入失地又失业的极度生活困境。

  村民们推举的十几位公选代表几年来四处奔波,向省、市、县有关部门求援,但是都被婉言拒绝,至今土地补偿费争议毫无进展。呼吁书称,目前涉及的1633户6244名农民已经处于绝望的边缘。

    失地又失业

  “开发区的开发对我们没有任何好处。”这里的原住民、65岁的西薮村村民肖树清向记者抱怨,2002年土地被征后,他和老伴就一直住在县政府提供的过渡棚里。所谓的过渡棚有点类似于建筑工地搭盖的临时工棚。在肖树清所住的坂桥过渡棚,3个村的200多户人家被一圈高高的围墙围着,围墙外是繁华而现代的厂房、小区、别墅,围墙内是破败的过渡棚和遍地的垃圾。

  肖树清说,他和老伴原来在村里有3亩口粮田、3亩鱼塘,他还养了16头猪和1头牛,另外还承包别人的几十亩地种,一年少说也有2万多元的收入。但自从土地被征了以后,他们老两口只得了192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此后就只有每个月176元的困难补助,这就是他们风烛残年的养命钱。

  据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对40户被征地农民生活现状的调查,星沙镇的失地农民自从1992年土地被征后,到1998年才从政府手上拿到人均不到8500元的安置补助费。到现在,大部分农民当年领到的安置补助费早已花完,只好另谋出路,青壮年农民只能靠打短工或者拣垃圾为生,更有些家庭只得把自己的安置房廉价出租,然后一家三代挤在狭小破旧的棚户里面。接受调查的农户80%人平月收入不到100元。今年5月,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已经接受农民们的委托,寻求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土地补偿费。

  长沙县的说法

  但是在长沙县的政府部门,记者却听到了另一种说法。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长沙县委副书记文树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开发区所有用地都经过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征地用地手续合法,而且对农民的补偿也比较到位。文树勋称,后来的补偿标准较高,因此在1992-1995年期间被征地的农民现在觉得“吃了亏”才反复上告。“政府的政策不能追溯,政府也补偿不起呀。”文树勋说。

  文树勋专门提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1991年颁发的5号令——《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办法中规定,“成建制转户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地面附着物、树木的补偿费,以及集体的各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公积金、结余公益金、折旧基金等均由负责安置的单位统一掌握,列入安置预算,用于转户村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文树勋称,根据国土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不能发给个人,只能发给村集体组织,而5号令又规定土地补偿费可以由用地单位统一掌握,而长沙县和开发区是区县合一、一体化管理的,因此长沙县政府已经将土地补偿费统一用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现在也不可能再行补偿。

  长沙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优化拆迁安置环境办公室主任张杰对记者表示,根据2003年5月27日由长沙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1992年至2002年征地补偿的审计调查报告》(简称《审计调查报告》),在此次土地征迁中,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县城)拆迁征地13632.25亩,长沙县政府实际总投入的费用已达14596.34万元,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6321.76万元和安置补助费4002.05万元。张杰表示,政府不是没有支付土地补偿费,根据5号令的补偿标准,政府还多支付了4272.53万元。

  张杰承认,目前原星沙镇的失地农民确实有30%的人陷入贫困。但他认为,这只能说政府在引导失地农民提高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机会以及关注弱势群体上做得还不够,但在征地拆迁的政策上,政府已“仁至义尽”。

  少花钱多办事

  “所谓的统一掌握使用,只是政府部门侵占农民利益、少花钱多办事的借口而已。”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记者说。

  该所的律师称,土地补偿费是对被依法征用土地的农民给予生活保障的一个补救措施,其目的是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的生产、生活不至于陷于危机。国家大法和湖南省的地方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12条也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因此,征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农民的这项补偿费。

  长沙县政府是否已经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呢?

  律师给记者出示了长沙县政府当初征地的原始文件的复印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这17000多亩土地被划为11宗土地进行审批,但每一宗审批单上,最主要的费用为青苗补偿费和房屋补偿费等六项,土地补偿费这一栏全部都是空白。

  从长沙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根据审计报告,长沙县政府实际总投入的费用为14596.34万元,这些费用被用在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拆迁户自建房基础建设差额、安置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差额、发放生活补助费、企业招工所支付给企业的劳动力安置费”等五个方面,仍然没有土地补偿费这一项。

  律师称,由于长沙县政府和用地的单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国家在土地补偿方面的规定又不完善,他们就以长沙市政府5号文为由,不支付此项费用。而审计报告是根据现在的情况将土地补偿费虚列出来,根本就是给他们自圆其说,当时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组织从来没有收到过此项费用。

  了解情况的人告诉记者,长沙县政府从1992年到2003年向农民不断征地,总面积已达到18324.70亩。在对农民的土地低价征用后,县政府以高价出让以增加财政收入,使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成为县政府的“第二财政”。

  从《审计调查报告》所列数据中可以发现,长沙县政府此次征地总投入的费用为14596.34万元,拆迁征地面积13632.25亩,征地每亩平均只花费1.07万元,而在卖给投资商时即使以每亩8万元的最低价卖出,长沙县政府也可从中至少获利9.44亿元。事实上,1995年以后,政府储备的土地卖出的价格要远远高于每亩8万元。一些了解事情经过的法律专家评价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成了长沙县政府谋求低成本发展和‘以地生财’的一条捷径。”

  程序可能严重违规

  记者调查还发现,长沙县政府这次向农民征地还有可能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嫌疑。

  1992年7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函199215号同意建设长沙星沙开发区(即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成立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同年12月15日开始,长沙市政府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名义,给开发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了11宗土地计17278.675亩。涉及的被征地单位有西薮村、板桥村、杉星村等11个村单位组织,拆房面积216838.24平方米。这些土地中有5152.695亩为一类稻田,其余的大部分为经济作物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两千亩以上的,应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1992)政土字第238号、240号等11宗土地审批单),有关方面是分别在1992年12月15日和12月21日两天内,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将11宗土地全部批准,然后报省国土局备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督室值班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其印象中湖南省政府曾经在1992年下发长沙市政府有大额土地征用的授权文件。但当记者提出能否阅读这份文件时,值班工作人员以年事已久很难找出来为由婉言拒绝。

  记者后来到长沙市国土局求证土地征用授权文件是否存在,工作人员以不接受任何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

  附:

  长沙经济开发区经济指标(至2001年底)

  经济密度 7104万元/平方米

  人均GDP 43568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 30.2万元

  累计完成总产值 220.5亿元

  实现利税 31.48亿元

  出口创汇 887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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