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网吧六种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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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0日 09:31 人民网-市场报 | ||||||||||
本报讯 随着整治网吧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非法网吧被依法取缔或者处罚,由此引发的民告官案越来越多地被诉诸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认定和网吧的六种违法行为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意见》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意见》还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六种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 一是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是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三是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六是其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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