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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削低房改房上市门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 13:18 中华工商时报

  新交易管理办法实现税费减半

  【记者赵民望兰州报道】

  日前,甘肃省颁布实施新的《甘肃省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方面在出台此办法时称,新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活跃全省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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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住房的流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

  降低上市门槛是出台新办法的出发点。自住房二级市场开放以来,单位优先购买的规定已经成为房改房上市的主要阻力,新办法取消了单位优先购买权。对此,新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均可买卖、租赁、交换、赠予、抵押。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改房,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此办法中关于交易税费的下调,以及房改房可换购的规定,无疑将是住房二级市场的重大利好。为鼓励房改房交易,新办法下调了契税,由原来的按交易金额的1.5%计征,下调至按交易金额0.75%计征,交易契税由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按不高于成交额的1%收取,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缴纳。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05%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出售居住超过1年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免交营业税。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按原有规定缴纳。

  新办法还规定,在已购公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房屋产权人又购买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买新住房时可以享受规定的退税政策。但房改房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其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针对房改房按照新办法上市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情形,该办法规定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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