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会计标准需要清理和检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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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5日 10:37 《会计师》杂志 | ||||||||||
特约撰稿人 飞草 当前,我国有效的会计标准除了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外,还有原来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门无数的规定和问题解答,这些会计标准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现象,会计标准制订者并没有告诉使用者,当这些会计标准发生冲突时解决的方案,导致实务无所适从。
第一、没有位阶观念 从理论上讲,《企业财务报告条例》(2000)是国务院令,是会计标准中最高层次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1992)是财政部令,是第二层次;行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是财会字(财政部会计司文件),是第三层次;对行业会计制度、具体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作出的更细规定及问题解答是第四层次。但现在的事实是,第四层次往往可以轻易否决第一层次的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8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称:在本问题解答发布并实施之后,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与本问题解答不一致的,按本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此举表明,在中国的会计标准体系中是不讲“辈份”的,只讲时间先后顺序。这样的一个会计标准理念,即使出台了财务概念框架结构,也会轻易被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问题解答所取代,这种不讲“位阶”的会计标准体系是何等的脆弱,它没有一个核心层,永远不可能形成前后一致、首尾连贯的会计标准体系。会计标准执行者也无从知道哪些会计标准已被新的会计标准所取代,前后不一致的会计标准极易引起实务的分歧。 第二、标准制订混乱 会计标准的制订及解释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我国在会计准则制订方面参照了国外会计准则的做法,相对比较正规。可是会计制度的出台就不太正规,尤其是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问题解答,最典型就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一)”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关于担保的预计负债的自相矛盾的解释。笔者认为财政部应该明确所有的会计标准包括会计制度在内的立法权全部归属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每一个解释都要通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人”死“魂”还在 《股份制试点企业制度》及《股份企业制度》已废止,但财政部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制度》及《股份企业制度》一些解释仍然有效,如财会字[1999]35号、财会字[1995]31号等,这些情况存在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第四、知错不改 一些会计标准对某些交易事项作出了明显不合理的规定,但标准制订者在此后的解释不是知错就改,而是继续坚持错误的做法,如房地合一核算、非现金资产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化、无形资产后续支出费用化等。 第五、会计标准体系仍有很大缺口 尽管当前既有13个行业会计制度,又有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但很多交易和事项仍缺乏相应的会计规范,尤其是一些特殊事项、特殊交易和新兴业务。现在是通用的事项、交易和业务有无数相互冲突的规定,而特殊的事项、交易和业务又找不到相应规定,这说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实际上仍有很大缺口,实务中还有很多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会计标准而只能采取会计推理方式解决,而这种会计推理由于没有专门研究和一些基本规范,导致最终的会计核算很不规范。 现在最关键的是标准制订者要清理既有的会计标准,或许还应该专门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会计标准冲突法,以解决会计标准内在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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