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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米歇尔生物大小股东对峙 谁是出资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8:39 21世纪经济报道

  □小股东发难血液专利权 □大股东声称中了借款圈套

  本报记者 陈虎 山东泰安报道

  人命关天的血液制品公司正在上演一出股东大战,4家股东分成尖锐对立的两方,政府部门在中间充当调解方。直到记者采访结束,这出上演了10个月的“三国演义”还没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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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

  泰山脚下的山东米歇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可谓占尽龙脉,但钟灵毓秀的泰山并没有给从澳大利亚回来的董事长杜祖鹰带来好运,已经有点焦头烂额的杜祖鹰被公司的一方股东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北京辰达会同公司的另一股东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宣布:杜祖鹰因专利技术不按期注入合资公司和抽逃注册资金,杜家三兄弟成立的山东米歇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甲方所持有的41%合资公司股权已经自动丧失,并因此在内部产生纠纷。

  双方冲突加剧,并曾一度导致米歇尔生物制品公司经营班子决定,“由于部分董事会成员砸门撬锁、干扰公司生产经营的秩序,未经批准包括董事及董事长等‘非生产经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

  “靓女先嫁”

  记者7月15日到泰安采访时,当地政府已经多次协调双方矛盾,董事长杜祖鹰、副董事长马壮、总经理林东和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所长庞广礼、党委书记王克义都在各自的办公室接受了记者采访,但仅一壁之隔的双方仍是老死不相往来。

  一个月前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败诉的杜祖鹰宣称,已经上诉北京高院。这个官司,被北京辰达和山东所称为杜“空手套白狼”的证明,而杜认为,自己是中了圈套。

  然而,仍在正常运转的公司,与股东间的纷争形成鲜明的对照,总经理林东感慨到:多亏了三权分离的框架结构,多亏了公司高素质的员工,特别是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的干部职工。当前,GMP换证的准备工作已就绪,我们唯一的希望是决策层能尽快稳定下来,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这家米歇尔生物制品公司坐落在原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院内,该所党委书记王克义介绍,现在公司生产经所用的生产许可证、血液制品GMP车间、14个生产批准文号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技工仍然是原来所里头的。

  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拿出来的是优势资源。

  庞所长介绍,由于血液制品的特殊性,是我国严格控制的一个行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批进行GMP认证企业即专门针对血液制品行业,截止到1999年9月,这批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有30家,其中就有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

  中澳合资的米歇尔生物制品公司于2002年11月正式成立,其中,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无形资产和厂房设备仅作价800万元人民币,占股10%。澳方即澳籍华人杜祖鹰,杜家三兄弟的山东米歇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拥有41%的股权,其中杜祖鹰和马健川拥有专利的“无血型病毒灭活冻干人血浆”及其制备方法就作价2640万元,占股33%;加上杜祖鹰出资2000万元,以自然人股东占25%的股权。剩下的24%股权给了以1920万元现金出资的北京辰达。

  一番合资下来,杜家三兄弟以66%的股权绝对掌控了山东米歇尔生物制品公司。

  但好景不长,杜祖鹰的2000万元出资;合资公司之所以成立的专利也产生了纠纷:北京辰达公司和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认为,本应于公司成立6个月(即2003年5月)注入公司的甲方专利(无血型病毒灭活冻干人血浆),在公司成立20个月的今天并未按合同规定获取产品专利证书,而且专利也未注入合资企业。

  这一专利,也是山东省卫生厅和泰安市政府舍得“靓女先嫁”的原因:

  7月15日,杜祖鹰和马建川向记者介绍,这一专利将使输血浆时不用对型输血,一份血浆能通用在不同血型的病人身上,而且血浆经过病毒灭活,解决了国内目前血浆只是“灭菌不灭活”的巨大漏洞。杜祖鹰说,没经过病毒灭活的血浆有可能携带乙肝、艾滋病等病毒,这个技术在美国已经使用了18年。杜祖鹰对记者说:“这项技术超过了美国,美国还是有血型输血;血液保存是液体状态凝血因子只能保留70%;而且在零下18摄氏度血浆只能保存一年,而我的技术让血浆在常温下可以保存3-5年。”

  马健川在北京和记者通电话时说:“这是让人民用上安全血的大事,去年8月项目搁浅,11月出现纠纷后,想过找焦点访谈,但地方政府制止了。”

  悬而未决的专利

  山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所长和书记告诉记者,所里曾组织力量对血浆项目进行过论证,专家们认为“无血型病毒灭活冻干人血浆”中的病毒灭活技术,是美国专利,不能在名称中使用,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时,这一字样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禁止使用。

  至于“不用对血型即可输用”,则就是拿各种血型血浆按一定比例混合,使血凝素抗A和抗B指标降低到人体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就可以用于各种血型人的输血。这个做法并不新颖,我国在十五年前就在临床广泛使用不必对血型的“通用血浆”,而真正意义的“无血型制品”在国外也早有试验和试验性应用,但基本上没有得到采用,因为对型输血仍然是最安全的方法;其次,“无血型”制作血浆,意味着必须从血站大量购买无偿献血或有偿采血的血浆,加上工业制造成本,“无血型”血浆的成本将大大高于血站血浆。

  在杜祖鹰提供给记者有关“无血型病毒灭活冻干人血浆”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上写着:“本品适应症应严格限定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凝血因子缺乏和用于严重烧伤、大手术所致的急性失血性休克病人胶体与凝血因子的补充’。”

  生物所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都表明,杜祖鹰的专利保护面有限,国家局已同时批准数家企业的同类血浆项目上临床。

  这份占合资公司股份33%的专利在公司章程中做了如下规定:“甲方以专利技术(无血型病毒灭活冻干人血浆及其制备方法)作价264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3%”,同时对各方出资期限约定为,“公司注册资本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三期缴付”,“各方的剩余出资必须在合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缴付”。并且进一步确定,“专利产品的新药证书及生产批准文号力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内取得(如需临床研究,期限按国家规定办理),如未获批准,届时甲方用现金填补空缺的股本份额”。

  北京辰达公司总经理马壮认为,杜祖鹰一是未取得专利,二是未将专利注入合资公司,而且两

  个专利所有人正在成都中级法院进行所有权纠纷诉讼。合资公司则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支持该项目继续上临床的实验,但却迟迟做不出合格样品,包括新建的车间厂房,公司已为此支出了近千万元。股东对该技术的成熟性和投资价值产生怀疑是完全有理由的。

  杜祖鹰的说法是:2003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该专利产品为一类新药。但上写的是:申请事项为新药,注册分类为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表明该产品还在申请阶段;至于专利名称换了,那是中国药典会的建议,换成“通用型病毒灭活血浆”会好一点。

  同时,杜说,是北京辰达和山东所方面阻挠了研制,不让合资公司生产该产品投入临床试验,延误了整个进程,责任不在他这一方。

  杜祖鹰的律师庄砺7月21日在北京向记者解释了关于杜祖鹰现在所有专利所处于的状态,他说,杜现在所有的是方法专利,表明具备了制备工艺;接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这些都获取了之后,才能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产品专利。

  而北京辰达和山东所则认为,现在即使可能批下来的专利,其名称已与章程规定的大相径庭,可以说完全不是一回事!换句话说就是:“无血型病毒灭活冻干人血浆”已不可能批准专利。

  原来只有一个出资方

  不单33%的专利被质疑,资金上的纠纷已经让双方撕破脸皮。

  在杜家三兄弟甲方公司的41%股份中,4.35%是348万元现金。北京辰达公司向泰安市公安局和山东省公安厅举报:一,法定代表人杜祖鹰协助甲方抽逃350万元注册资金,2003年5月21日资金到账,5月31日验资,6月2日即抽回甲方公司;二,2002年12月,杜祖鹰将合资公司300万元公款私存,其存单汇票拿去抵押贷款,经北京辰达追讨才要回,但已构成犯罪事实;三,未经董事会同意,杜祖鹰以个人名义借款100多万元;四,违反公司财务规定,将合资公司资金80万元打入其弟弟的湖北雄鹰铝业公司账户。

  虽然自揭家丑,但此举并未奏效。泰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刘国泰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这件事也不排除立案可能,但这是米歇尔公司内部的股东纠纷,目前还不好介入。

  杜祖鹰对记者解释说:“350万元是正常的公司之间的拆借,不存在他们所说的问题,这没什么好说的。”至于打入雄鹰铝业的资金,“是合资公司前期有些事情是由雄鹰铝业出资做的,后来只是把资金支付给它而已”。

  北京辰达将杜祖鹰告上法庭才让这家合资企业的现金流向清晰起来:除了杜祖鹰已经拆借出去的350万元,其他的3920万元现金都来自北京辰达。

  北京市一中院今年6月16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宣判:杜祖鹰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北京辰达返还借款200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杜祖鹰的2000万元是从北京辰达借来的,由于不按借款协议到期还款,被判决还钱。

  判决书陈述的案情表明了这2000万元的借款过程:2002年10月31日和2003年5月10日,北京辰达与杜祖鹰两次签订借款协议,杜向北京辰达两次借款各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期都是一年。杜祖鹰宣称有借款签约事实,但辰达并未履约。法院根据双方来往函件“不予采信”杜的辩称。

  杜祖鹰认为,自己是中了圈套,原来北京辰达说好借三年,后来又说一年一签,我也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可当借款一年期到的时候,就被追讨。但对于杜祖鹰来说,他丧失的将不仅仅是这41%和25%的股权,山东生物所和北京辰达以小股东身份发难,宣布按照中国《公司法》第57条“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杜祖鹰的董事资格已经丧失,并到泰安市外经贸局和工商局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两个小股东表示,虽然工商局以“虽有法律规定,但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无法办理”为由,拒绝受理,他们仍然坚信任何程序都只能为法律服务,而不可能因程序否定法律。

  负责协调米歇尔公司事宜的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朱京涛的说法代表了政府的谨慎:事业单位改制试点,山东所在省内是第一家,又是在国家限制性的行业,省市都很重视。但一年之内股东之间就出现矛盾,政府的态度是企业内部纠纷自己协调解决,不行的话就用法律解决。

  “无论什么情况,”朱京涛说,“最少要维护一百多个职工的利益。血液制品,人命关天,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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