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手续四变革 发电邮就能申请企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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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1日 18:49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胡燕妮)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修订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登记程序进行了新的调整。广东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内容对《行政许可法》也做出了相应修订,相关法规将于7月1日起在广东正式实行。广东省工商局注册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行后,广东的企业登记手续将有4大变化。
变革一 不得随意增加或简化程序 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行政许可法》中不仅规定了一般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决定、公示等内容,还针对企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不需提交的材料,以及不需要前置许可的事项,登记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未规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企业登记机关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条件,也不得随意增加或者简化程序。 变革二 发电邮就能申请企业登记 广东省工商局注册处的有关负责人说,《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从7月1日起,申请企业登记不必像以前一样必须直接前往企业登记场所,可以通过留下联络方式和通讯地址,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变革三 登记期限统一为最长15日 新规定还界定了各种申请方式的受理期限。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仍然没有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变革四 缺材料应5日内一次告知 为省却申请人奔波之苦,《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还明确,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暂时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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