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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红帽子民企海南罹祸 质疑法院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 18:12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江丛干

  2003年4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的一纸判决震动了江西:该省工商联第七届常委、第八届政协委员,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涂景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数罪并罚,被判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涂景新之妻王慧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决执行无期徒刑。两人均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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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所有熟悉涂景新的人们都为之震惊:涂是江西的知名民营企业家,怎么犯起了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获罪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并因之脱逃?涂妻王慧艳一直在协助涂景新打理企业,更非国家工作人员,怎么也犯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新大地公司难道是国有企业吗?

  而作为当事者、已经被剥夺自由数载的涂景新和王慧艳更是深感冤屈,在海南中院一审判决后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出上诉。然而时至今日,海南高院却迟迟没有宣判。

  “新大地”由来

  现年46岁的涂景新本是江西安义县的农民。上世纪8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洪流中,涂景新弃农经商,成为个体户,主要从事纺织器械的经营。经过近十年的奋斗,他有了上百万的积累。

  商业上的成功让涂景新的视野渐渐开阔起来,他也萌发了把事业做大的勃勃雄心。1992年,涂景新得知地处南昌市八一广场西侧的江西展览中心因长期闲置拟招商出租的信息,于是与有关部门洽谈承租,并计划承租后改造为综合商城。

  然而,在当时要做这么大的事,个体户显然不行,必须成立一家公司。由于当时《公司法》尚未出台,注册公司通行的做法是找一家国有企业挂靠,涂景新于是找到了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设)。

  海南机设当时的总经理、现中国机械设备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良忠6月上旬在海口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涂景新是通过该公司一位肖姓工作人员(现已离职)联系上海南机设的。当时海南机设经营非常困难,涂景新提出要借名海南机设,付给海南机设一定的费用,在江西设一个点,不需公司作任何投资,注册资金等均由涂景新本人解决,海南机设只出具相关的文件、手续即可。经过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同意这样合作。林良忠在海南中院一审作证时也说,“涂跟我说以海南公司名义租赁(展览中心),他的想法是以海南公司之名租赁信誉度较高,也把海南公司的名打出去”,“租赁时我们(公司)讲过不投钱”。

  这样,1992年6月,涂景新在南昌购置房产与海南机设达成借名协议,约定借海南机设的名义购买南昌市电子器材公司共计1800平方米的两层营业楼,所需资金310万元由涂景新负责,海南机设按购房金额的5‰向涂景新收取手续费。为了履行该协议,涂景新于1993年1月20日将购房款从安义电汇给海南机设,再由海南机设将购房款汇到售房单位———南昌市电子器材公司。迫于当时的政策环境,涂景新以如此既繁琐又不经济的运作方式完成了在南昌的第一笔原始投资,这也为日后新大地公司的成立及运营提供了资金保证。

  1993年2月6日,涂景新以海南机设的名义与江西展览中心签订了承租合同书。此前,1993年1月15日,涂景新转账10万元汇至江西展览中心交纳定金,同年1月20日,涂景新再次转账45万元到海南机设,海南机设分别于1993年2月15日和16日两次转款20万元给江西展览中心交纳租金。同时,涂景新还花费150.85万元对江西展览中心承租经营场所进行了前期装修和加层改造。这些前期投入共计205.85万元。

  1993年3月27日,在涂景新的操作下,以涂景新在南昌所购房产做抵押,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南机设贷款1000万元用于即将设立的新大地公司的运营。1994年,海南机设要求涂景新支付借款手续费7万元;1996年1月,涂景新先行支付了5万元手续费;1998年10月,涂景新根据与海南机设和信托公司的三方协议,独立承担了这笔贷款的本息偿还责任。

  1993年4月10日,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在江西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新大地公司注册登记虽然性质是全民所有制,但自始至终,海南机设除出具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外从未出过一分钱,也从未派人参与过新大地公司的经营管理。

  涂景新罹祸

  新大地公司成立后,经过了一两年的沉寂开始走向红火,新大地在南昌更是无人不晓。成功后的涂景新没忘回报社会,来自江西省工商联的材料表明,涂景新赞助过希望工程、1998年九江抗洪救灾等公益事业,其义举深得政府部门和群众的好评。

  这期间,经济状况依然困难、总经理已历经四任的海南机设也常常到涂景新处以借款的名义要一些费用,但数额总计只有13万元。对此,涂景新的家属评论说,海南机设从来就没有把新大地当成它的分公司,“有总公司低声下气到分公司借钱的吗?总公司总经理借钱还要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吗?”

  不过,涂景新确有一段时间把户口和档案转到了海南,成了海南机设的聘用干部,并有约半年时间被任命为海南机设的副总经理。这有些扯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日后成了涂景新罹祸的动因之一,但涂景新的家属说涂当时要这些名份只是为了生意方便些而已。“有真正的聘用干部连工资都没有的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涂景新越来越想和海南机设脱钩,摘掉头上的“红帽子”,使新大地公司还原成一家真正的民营企业。终于,1999年1月8日,海南机设和新大地公司签署协议,正式脱钩。协议书上清楚地写明:“甲方(海南机设)于1993年4月向江西省工商局申报登记的乙方(新大地公司),系以甲方名义申请注册登记,但168万元注册资金全部由个人出资,甲方未投入资金,乙方由涂景新等个人独自经营,乙方与甲方实属挂靠关系”;“甲方同意乙方脱离挂靠关系,但乙方须支付给甲方33万元人民币,其中:扣除甲方原向乙方借支的13万元,本协议签订时实际支付20万元”。同日,海南机设给江西省工商局《关于同意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与我司脱离关系的函》中写明:新大地公司虽以我司名义申报,但168万元注册资金实由个人出资,我公司并未投入资金,故该公司与我公司实属挂靠关系。现为理顺关系,正确界定企业产权,同意新大地公司与我司脱离挂靠关系。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独自享有和承担。江西省工商局收函后,依据涂景新的申请将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变更为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私有,新大地公司由此成为名副其实的私有企业。

  可此后不久,海南机设领导班子发生更迭,新任领导竟不承认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脱钩协议,认为是海南机设前总经理黄智忠个人所为,提出与涂景新签订的脱钩协议无效,当未达到预期目的后遂向海南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涂景新侵占国有资产,控告黄智忠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1999年10月3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下简称海南检察分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将涂景新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将其逮捕。在涂景新被海南检察分院羁押期间,海南机设违背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隐瞒产权存在争议的重大事实,单方面向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了新大地公司的产权登记手续,并通过行政干预向江西省工商局施压,使江西省工商局撤销了原先已作的变更登记。与此同时,海南机设强行接管了新大地公司,完全剥夺了涂景新对新大地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

  2001年8月14日,海南检察分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向海南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7月11日至17日,海南中院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2003年4月25日,海南中院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判决。

  对一审的质疑

  在海南中院长达26页的一审判决书中,涂景新、王慧艳的主要犯罪事实被作了如下认定:“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系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被告人涂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王慧艳互相勾结,侵吞公款2556万元,还挪用公款用于自己和借给他人的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一审判决书中的这些认定,涂景新、王慧艳的辩护律师、首都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均提出了诸多质疑。

  在企业性质的认定上,涂景新、王慧艳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了客观事实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他们认为,早在新大地公司成立以前,涂景新即已作了205.85万元的前期投资。正是因为有了涂景新个人的这些初始投资,新大地公司成立时才有了实实在在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因此,在海南机设作为名义上的开办单位,而实际上在新大地公司成立之前及成立时,分文未对新大地公司投入资金或实物的情况下,新大地公司工商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金168万,完全可以认定是涂景新在新大地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实际投入了。所以,根据早在1991年3月26日就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第5条之规定:“在所有权界定中,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定资产的性质,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金来源,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新大地公司应当界定为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其所有人系涂景新个人。

  在一审判决对涂景新、王慧艳贪污2556万元公款的认定上,涂景新、王慧艳的辩护律师认为证据明显不足且相互矛盾。他们认为,这所谓的2556万元“贪污款”,主要是来自于涂景新、王慧艳以外的一些个人存款账户的流水账,而没有一份直接的证据来证实此2556万系新大地公司的公款或是新大地公司的应收款,更没有一份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上述个人账户中的2556万元资金最终全部被涂景新、王慧艳占有。而事实上,根据涂景新本人的陈述材料,由于租赁商场铺面的租户基本上都是个体商户,新大地公司开设几个个人账户,是为了方便公司及租户存取现金,方便为各承租户代缴各种税费,存入和退还租赁押金等。涂景新和王慧艳个人并没有占用上述账户内资金的故意和占有事实。另外,关于账户的开户人名称和数量,一审判决书中前后矛盾,涂景新、王慧艳的辩护律师说,“用于认定一个贪污犯贪污了2556万,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证据,竟然连账户的开户人名称和数量都没有查清、查实,且在同一份判决书中相互矛盾,令人不可思议!”

  涂景新、王慧艳的辩护律师同时认为,涂景新、王慧艳不具备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涂景新是农民出身的个体户、民营企业家,短暂的名义上的调入海南不能说明他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一审程序上的问题,涂景新、王慧艳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诸多质疑。比如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对大量的证人证言没有依法查证属实,即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开庭时25个证人只有林良忠一人出庭,根本无法对这些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和核实。还比如,以海南省检察院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作为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2556万的主要证据,在被告人提出异议和疑问后没有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

  对这起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史上极具典型意义的个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他们曾邀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石少侠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刘忠亚教授对此案尤其是新大地公司的企业性质进行了论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所做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上写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产权界定中出现许多复杂情况,应具体分析、对待。以国有单位资产担保,以私人名义借入资金所建立的企业,应界定为国有。同理,以私人资产作担保,以国有单位名义借入资金所建立的企业,应界定为私营企业。本案中的新大地公司,是涂景新以其个人资产担保承担风险并负责偿还而借入的资金所建立起来的,海南机设没有任何出资,也没有承担风险。因此,新大地公司应属私营企业性质。”

  而江西有关方面则为自己的民营企业、自己的民营企业家一直在奔走呼吁。他们认为,这是中国民营企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因“红帽子”而引发的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他们甚至质疑:在这起事件的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

  6月上旬,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赶赴海南,试图进一步探究事件的真相。然而可惜,海南高院、海南中院、海南省检察院、海南检察分院均以案情重大、二审尚未宣判为由婉拒了记者采访。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苗建中则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定性基本准确,民营企业搞经营最好纯粹民营化,为何非跟国企扯不清?”“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记者试图寻找海南机设的历任总经理,但除见到林良忠外,后两任总经理难寻踪迹,黄智忠正被关押,现任总经理、新大地公司目前的法人代表赵翠荣也以工作太忙为由未与记者见面,只是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们只是奉命接管新大地公司。”而海南机设的一位总经理助理在与记者一个半小时的谈话中,则从涂景新的户口、档案及1000万贷款三个方面反复强调新大地公司是海南机设的分公司,涂景新是海南机设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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