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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民企在汉告赢“跨国大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 12:19 武汉晚报 黄明 金文兵

  就因为同样生产一个小小的螺栓,杭州一家民营企业,被一个具有50多年历史、拥有24家子公司的德资跨国“大鳄”认定“专利侵权”。在强大的“专利打压”下,这家中资公司不得不同样擎起“专利”大旗,以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反诉对方诽谤及不正当竞争——

  上月底,杭州斯泰幕墙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斯泰”)总裁徐跃华,接到了武汉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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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对其公司起诉德国费希尔公司(下称“费希尔”)不正当竞争的胜诉判决书,“费希尔”被判向“斯泰”赔付15万元,并在《中国建材报》上公开道歉。

   徐跃华终于长舒了一口气。这是他接到的第3份胜诉判决书。长达2年多的官司,从开始被跨国公司起诉为侵犯知识产权,到最后反诉对方不正当竞争及诽谤,现在已基本取得胜利。

   昨日,徐跃华借来汉之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回顾维权之路,他感慨万千:“我们也是被逼着学会了市场游戏规则……”

   

  不平等协议催生一个新公司

  现代建筑在外墙装饰中经常使用玻璃、陶瓷、大理石等材料,而把这些材料稳定安装在几十米、上百米高的大楼上,就要依靠一种叫“屋面板连接背栓”的产品,它像一颗大螺丝,能把装饰材料牢牢固定在楼房的外墙上。

  当时,向内地提供这一产品的,只有一家德资的费希尔公司。

   1999年5月,时任浙江省四建幕墙公司经理的徐跃华,突然碰到了一个大难题:一直向浙江四建提供背栓及配套设备的“费希尔”,因货物短缺,突然违约连续3个月停止供货。经一再催促,德方提供了库存的规格不一的背栓。

   中方只能将这些背栓改制成工程所需的统一规格后使用,然后向“费希尔”提出违约索赔。不料对方也以客户任意修改其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要求浙江四建进行赔付。

   考虑到若打官司,期间不能使用对方的背栓,施工工程将被迫中断,中方不得不在一张不平等协议上违心签字,答应“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独自承担工程因断货而违约停工、工程延期罚款等多达3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科技落后就得挨打”,徐跃华为此深刻反思。半年后,含有立志拼搏之意的“斯泰(STAN)”公司成立了,并走上自主研发的道路。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斯泰”在市场现有背栓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和创新,研制出了一种拥有10余项专利、更适合中国多风、多地震特点的双切面“抗震型”背栓系列产品,一举打破了“费希尔”在中国背栓市场的垄断地位。

  初次过招 选择应诉

   2001年6月,“斯泰”首批背栓产品进入市场,销量一路攀升。

   感受到市场压力的“费希尔”,试图改进产品工艺,却发现要改进的工艺已被“斯泰”研发成功,并已申请了专利。

  为夺回市场,“费希尔”开始擎起“专利大旗”。

   从2001年10月开始,“费希尔”的中国子公司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下称“慧鱼”)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要求裁定“斯泰”的石材、陶瓷用锚栓等5项专利无效。

  委员会经过仔细比对和审核后,认定两家公司的专利并不等同。

   申请被驳回后,“慧鱼”又于2002年5月、2003年12月,分别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斯泰”专利侵权。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徐跃华举棋不定:应诉,意味着巨额的官司开支;回避,即默认有侵权行为,必然要按照惯例接受对方的要求,自己就有可能成为对方在中国的加工厂,向其交纳专利使用费,甚至被对方吞并。

   出于对公司发展前途的珍惜和对自主研发产品的自信,徐跃华选择了积极应诉。

  胜了官司 丢了市场

   由于产品为自主研发、并申请了专利保护,在与“费希尔”一轮接一轮的较量中,“斯泰”先后出庭几十次,官司全面胜出。但结果却是:“斯泰”面临“胜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尴尬。

   在上述官司的开庭、取证等过程中,“慧鱼”利用一切机会在市场上施加影响,在“斯泰”的客户群中散布消息:“斯泰”的产品是侵权的伪劣产品,如果用“斯泰”的产品也一样会被告上法庭。此举对不明真相的公众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2001年底,北京旺座商业广场等数十家工程的幕墙装饰已经决定用“斯泰”产品,但到了2002年5月,“费希尔”利用官司向旺座工程的业主施压,业主只好改用其产品。同样的打压方式使得“斯泰”很快失去了在北京的其他几宗业务,在全国的许多工程中也失去了机会。

   在与“费希尔”频频过招之后,徐跃华才渐渐意识到对方诉讼的目的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市场份额也”。正像专家们提醒的那样,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世贸组织许多“老成员”开拓“新成员”市场的“常规武器”。

  展开反诉 证据厚达185页

   “一定要反诉对手!”对手既然试图利用知识产权手段来打击“斯泰”,“斯泰”同样可以用这个武器还以颜色。徐跃华一边应诉,一边为反诉对手搜集证据。

  他们搜集到的第一组证据为湖北高艺装饰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于2001年承建湖北移 动通讯指挥大楼装饰施工,当时“慧鱼”和“斯泰”均向其推销产品。当年7月,“慧鱼”致函湖北高艺公司,将“斯泰”生产的产品大大贬损一番……

   接着,东莞市地税局办公大楼幕墙装饰及深圳文化中心幕墙装饰施工期间,“慧鱼”向有关施工方发出的信函、声明也被“斯泰”取证到手。

   2003年7月,“斯泰”以344万元的标的,在武汉正式起诉“费希尔”中国子公司“慧鱼”,称其诽谤,属于不正当竞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期间,“慧鱼”提出管辖异议,被上一级法院依法驳回。

   为打赢官司,“斯泰”在武汉律师黄传宏的帮助下,准备了一本厚达185页的证据书,并在庭前与“慧鱼”进行证据交换。就是这本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有史以来“最完整最充分”的证据书,使“斯泰”再次胜诉。

  反戈一击 收复失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慧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发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并依法判定,“慧鱼”立即停止侵害“斯泰”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中国建材报》刊登向“斯泰”的致歉声明,赔偿“斯泰”损失15万元。

   这起持续2年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引起广泛关注。

  “斯泰”耗资200多万元应诉和取证,与最终获赔的15万元似乎不能划等号。但重要的是,企业以此赢回了清白,更赢回了市场。

   徐跃华告诉记者,官司结束时,“斯泰”在全国背栓市场上的占有率已达到了90%以上,年销售额冲破6000万元。

  个案启示:如何“与狼共舞”?

  作为这桩不正当竞争案的原告代理人,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传宏颇有感触。他认为,此案胜诉关键在于斯泰公司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开始就有极强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意识。

   “然而,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这样幸运。”据悉,我国加入WTO以来,涉案金额较大的涉外专利纠纷已多达几十起,而且外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发起的专利诉讼的规模呈逐渐增大趋势,诉讼标的数额巨大,有些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例如我国的DVD企业就因为被控侵权,面临至少需付出200亿元专利使用费的痛心局面。

   知识产权制度是客观的,国外企业可以运用,国内企业同样也可以运用它来保护自己。“斯泰公司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黄传宏说,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像“斯泰”这样具有极强的专利意识,熟悉市场游戏规则,有效运用专利战略来保护自己,中国企业所面临的“专利侵权”的被动局面就会少很多。

  了解了游戏规则,中国人不一定就“玩”不过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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