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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案件凸现知识产权保护软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 09:40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曾业辉

  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宣读完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玛公司)诉北京机械工业化研究所(下称自动化所)侵权一案审理结果后,原告代理当庭不服,据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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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中旬,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美好姻缘结出苦果

  案件的起因可追溯到2年前震动业界的“利玛风波”。前利玛公司是国内知名的ERP软件服务商,2000年7月光明信息注资3000万元入主利玛。

  随着时间的3至4月间,乔运华、蒋明炜、戴宝纯、吴英等市场骨干及技术骨干同60多位利玛员工集体辞职重回自动化所,另起炉灶,在同一大院内与公司扛着同一招牌同台竞技。

  2002年7月,自动化所软件中心推出其最新研发的RS10软件,而其实施对象有部分是利玛原来就在争取的客户,利玛公司认为辞职骨干不可能在短短数月内开发出极其庞大的ERP软件,一怒之下于2002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3份诉状,状告自动化所及其软件中心的核心人员蒋明炜等侵犯利玛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及泄露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0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4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将3个诉讼案一并审结,商标诉讼案法院判决自动化所侵犯利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责令自动化所在其网站主页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侵犯利玛软件著作权诉讼案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法院判决缺乏证据,不能成立。

  对于判决结果,利玛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法院的判决不仅不公而且很离奇,商标案虽然胜诉了,但结果却是各打一板。

  利玛在诉讼状中阐述,利玛公司1996-1997年已获国家工商局审核颁发的“BRITC”、“图形”和“利玛CAPMS”商标注册。法院判决时,一方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又指出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利玛CAPMS”,而“利玛”系自动化所的商号,其有权使用“利玛软件”字样。

  自动化所所长刘长风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玛本来就是自动化所注册商标字母‘RIAMB’的译音,所以谈不上侵权。”

  软件侵权取证困难

  利玛案件的核心是侵犯利玛软件著作权诉讼案,而该案最关键的部分是自动化所的RS10软件是否是利玛公司CAPMS9软件的衍生产品,如果是沿用CAPMS9的程序开发的产品,则不仅侵犯著作权成立,泄露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也就自然而然的成立。

  原告申诉,自动化所重新成立的软件中心,其成员全部是原利玛掌握开发技术和运营商业秘密的辞职骨干人员,不仅有预谋地集体辞职,而且在CAPMS9软件的基础上开发出RSl0软件,并对外打着“利玛软件”的旗号,通过其原来掌握的客户资料抢夺公司客户,对原告造成侵权和重大损失。

  被告辩称,利玛只是拥有CAPMS系列3个软件产品的著作权,自动化当时还保留了同类相关软件“CAPMS/VMS-RDB”的著作权,RSl0软件开发语言、技术、应用模式等与CAPMS9软件完全不同,所以不存在侵权。

  原告认为两软件的结构、语言、技术、工具及文档相同或相似,而被告则坚持不同,由于国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保护程序和文档,所以两软件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办公室登记的软件源程序,是否相同或相似就成了本案的关键,然而问题就出在这里。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了解到,国家只对软件程序的前30页及后30页数据文档进行备案,而ERP软件数据文档一般都极庞大,有的甚至超过10000页,靠登记的资料很难鉴别是否相似或侵权。

  正因为如此,法院到软件登记中心取证后得出结论,RS10与CAPMS软件不具可比性,原告不得不当庭放弃源程序比对请求。

  而当原告想从被告实施过RS10项目的客户那取得执行程序时,客户拒绝提供,由于是案外的第三方举证,法院也无可奈何。

  计算机软件保护困境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主任李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别说是中国,就是从国际范围来看还,保护的方法、手段及法律都还远远不够,还存在不少缺陷。

  李维说,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将计算机软件称之为“怪物”,一方面它富有各种技术特点,另一方面又是产品或商品,由于涉及研发及符号化表达形式,很难进行直观的评估和比对,导致界区模糊。

  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适用的主要是《著作权法》,这本身就有缺陷,而软件侵权又往往涉及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垄断等各个方面,仅依靠《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该如何进行更有效的保护?目前,工业、科技、版权等各领域都有各自的想法和争议,仍处于发展的过程中。

  从源程序的登记来看也有不足,登记的只是前后30页极小的一部分,很难鉴别和比对,如果全部登记和话,软件业又往往害怕泄密而进行抵制,登记少了又确难以有效保护。

  此外,软件的相似性也很难评估,到底70%、80%相似还是多少比例的相似才算侵权,难以界定,其实软件本身就不应用相似来界定,有些软件只要5%的核心程序相同就能达到同等效应,这又怎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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