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国企将实行总法律顾问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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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 09:19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大型企业6月1日起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以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文件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根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命应当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经理助理作为同一系列,报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可以从本企业内部产生,也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国资委将另行规定招聘办法。
我国从1997年起设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规定通过考试者即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将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法律顾问。 国资委有关人员表示,这有利于解决企业法律顾问以前只能有中级职称的问题,从而全面提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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