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品条形码专用权 福建一公司被判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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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7日 07:2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福州4月26日电 (司政记者 陈强)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选择“世界知识产权日”这一特殊的日子,宣判全国首例商品条形码侵权案。 原告浙江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侵犯商品条形码专用权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条形码被冒用损失12万元,以及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2002年1月24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泵上使用的条形码,系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14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依法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条形码。为此,宁波华能公司以被告侵犯商品条形码专用权为由,向福建天龙公司所在地的宁德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4874元,以及诉讼律师代理费5000元。 宁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条形码是商品标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注册登记人对其享有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冒用他人条形码,以假乱真,除了企图挤占原告的商品市场外,冒用也会对原告的商品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冒用条形码,不仅体现为扰乱市场,违反行政管理,而且也对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了侵害。由于原告对条形码被侵权后所造成的损失不能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损失赔偿可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此案是知识产权审判以来,全国出现的首例因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