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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菱”假冒“三菱” 法院判决赔偿3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19日 13:48 新闻晚报

  本报讯 “深圳上菱”将“上海三菱”的标志贴在“台菱”电梯外包装上,结果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法院判决“深圳上菱”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上海三菱”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1998年9月,深圳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菱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向对方提供一台型号为SG-VP的“上海三菱”货梯,总价为人民币25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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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菱”在合同中保证该货梯是上海三菱厂家原装产品,但该货梯除了铭牌以及说明书上印有“上海三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外,其余设备均和“三菱”产品不同。

  2001年3月16日,“深圳上菱”以其与“上海三菱”的共同名义,向深圳某房产公司推荐GPS-CR型“上海三菱”电梯。报价书封面印有“上海三菱电梯”字样及商标标识。可“深圳上菱”提供的4台电梯,是由台安公司制造的“台菱”电梯。“深圳上菱”的员工不仅向房产公司提供了4张伪造的“上海三菱”产品出厂合格证书,还在电梯的外包装上粘贴了印有“上海三菱”中英文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的标贴。

  以后的半年里,“深圳上菱”多次以自己与“上海三菱”销售部的共同名义向当地一些公司推销电梯。同时,在员工名片上也印有上海三菱的商标标识,在“深圳上菱”企业名称的下方印有“上海三菱、日本三菱电梯专业一条龙服务”的字样。

  法院认为,“深圳上菱”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上海三菱”电梯的过错,其行为分别构成对“上海三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擅自使用“上海三菱”企业名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讯员 丁慧 记者 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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