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鳄鱼”沪上斗商标 Lacoste拒绝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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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09:26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马海邻)历时两年的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商标诉讼案,3月25日以新加坡鳄鱼胜诉而暂时告一段落,昨天上午,法国鳄鱼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有可能继续上诉,对是否愿意与新加坡鳄鱼达成和解的问题,答案是“不”。 法国鳄鱼即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鳄鱼则指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2002年,新加坡鳄鱼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拉科斯特侵犯其鳄
两条“鳄鱼”的纠纷,由来已久,诉讼案也不止于此。据拉科斯特公司负责全球公关和对外关系工作的菲利普·拉科斯特介绍,“鳄鱼”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7年,法国网球运动员何内·拉科斯特得到了一个“鳄鱼”的雅号,1933年,何内·拉科斯特同法国当时最大的针织衫制造企业的企业主兼董事长安德鲁·基里尔合作设立了一家公司,专门制作绣有鳄鱼标记的网球衫,这就是Lacoste品牌的由来。 据资料,新加坡鳄鱼创始于1947年,创始人是从中国汕头移民的陈贤进,1951年,在亚洲一些国家注册了新加坡鳄鱼的商标,当时使用的是头向左的鳄鱼图形和手写体“CROCODILE”文字,法国鳄鱼则是头向右的。 两条鳄鱼在世界各地相遇,打过了多起官司。1983年,新加坡鳄鱼与拉科斯特签订协议,拉科斯特明确承认新加坡鳄鱼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我国台湾等5个国家和地区对鳄鱼商标的所有权,拉科斯特向新加坡鳄鱼支付了100万美元作为在这5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许可费,但该协议未将中国内地包括在内。 拉科斯特公司1980年即在中国注册了Lacoste商标,1984年首次在中国销售。拉科斯特认为,新加坡鳄鱼从未在中国获得相关类别注册,新加坡在中国内地使用其令人混淆的鳄鱼图形商标,侵犯了拉科斯特的商标权。昨天,拉科斯特公司声明,3月25日判决的这一案件,完全是关于版权的争议,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不意味着新加坡鳄鱼可以在中国内地使用鳄鱼商标。 据悉,新加坡鳄鱼也将于近日在沪召开媒体交流会,通报诉讼案情况。本报届时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