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鳄鱼之讼没完没了 法国鳄鱼再“咬”新加坡鳄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 08:53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陈澍

  这边刚刚宣判,那边就站出来说NO!昨天,法国鳄鱼(LACOSTE)创始人的孙子菲利普·拉科斯特及其公司高层专程来沪举行记者会,就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法国鳄鱼同新加坡鳄鱼(CARTELO)一案的判决作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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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法国鳄鱼已在上周得知自己败诉,但与去年相比,法国鳄鱼在与新加坡鳄鱼就商标侵权问题的争斗中却反而高调了许多。

  “二中院的判决不会对我们在内地的销售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同时,我们还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新加坡鳄鱼停止在中国内地的一切侵权行为。”菲利普·拉科斯特及法国鳄鱼的代理律师白刚昨天在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说。

  上周,上海市二中院就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侵犯著作权一案做出判决,一审判法国鳄鱼败诉并象征性赔偿新加坡鳄鱼1美元。

  1995年,法国鳄鱼将原本由新加坡鳄鱼创始人陈贤进在1947年手绘的“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在内地申请注册商标,此举引起新加坡鳄鱼强烈不满,遂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对此,法国鳄鱼方面解释说,之前法国鳄鱼将新加坡陈氏鳄鱼图案申请商品注册只是出于“防御目的”,事实上,法国鳄鱼也从未打算使用这一商标。

  “我们败诉的是作品版权(陈氏鳄鱼图案),这与法国鳄鱼要求新加坡鳄鱼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诉讼无关。”白刚表示,二中院的判决表明陈贤进享有手绘的“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的版权,但这根本不能说明新加坡鳄鱼可以将此图案在内地申请商标。

  “世界上有成千上万种图案,但图案并不一定就是商标。”白刚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研究继续就版权一案上诉的可能性,法国鳄鱼方面甚至认为,陈贤进1947年的手绘鳄鱼图案是对法国鳄鱼创始人拉科斯特先生1927年设计的鳄鱼图案的抄袭。

  “所谓抄袭的说法早已被市二中院否决。”新加坡鳄鱼驻上海的新闻代表告诉记者。

  法国和新加坡两条鳄鱼的官司其实并不仅局限于中国内地。1983年,法国鳄鱼同新加坡鳄鱼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以及文莱等地共享“鳄鱼”图形及商标。

  为什么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就不能在中国内地达成这样一个类似的和解协议呢?对此,菲利普·拉科斯特给出的答案是,在那些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鳄鱼注册在先,因此法国鳄鱼同意支付150万美元共享鳄鱼商标,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截然相反。

  “我们于1980年在内地成功注册了鳄鱼图形和商标,而反观新加坡鳄鱼,他们至今在中国内地没有一个商标注册成功,现在市面上经常看到的新加坡鳄鱼商标,事实上尚处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受理阶段。”白刚说,况且,商标最大的特点就是独占性,“因此,现在内地市场的主动权在我们手里,并不是新加坡鳄鱼想和解就能和解的”。

  当记者问菲利普·拉科斯特,如果今天新加坡鳄鱼也愿意拿出150万美元来作为中国内地市场的商标和解赔偿,法国鳄鱼方面是否愿意,拉科斯特明确告诉记者:“绝对不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加坡鳄鱼有关商标尚未经有关部门最后落实,但是记者昨天从有关人士处获悉,新加坡鳄鱼甚至已经有将集团总部搬至上海的打算。

  去年圣诞,新加坡创始人陈贤进给沪上几家媒体的记者发来贺卡,信中说,他将于今年退休,生意将全部转交其亲朋好友处理,而法国鳄鱼的创始人也已于1996年逝世,公司交由其孙子执掌。显然,这场官司已经可以堪称是“上下两代人的恩怨”。

  由于法国鳄鱼与新加坡鳄鱼的纠纷属“涉外案件”,我国法律上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并无判决时限。换句话说,两国“鳄鱼”在中国的官司可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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