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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大王”暂度商标危机 法院认定注册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 07:2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 王亦君) 今年年初,香港居民林丽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著名餐饮连锁企业“永和大王”商标不合法,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永和大王”商标的注册,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天上午,一中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商标注册合法,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法院经审理,针对双方争议的三大焦点作出裁判。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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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临近台北的一个市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法院认为,“永和大王”这一商标整体上与作为地名的“永和”不同,且“永和”在汉语中是有一定含义的词语,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获得注册是正确的。

  其次,构成地理标志的标识须满足两个条件:该标识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了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永和豆浆”在台湾被较多使用为中式快餐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组成部分,不能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表明豆浆产地的地理标志。

  最后,争议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中加入“大王”二字确有表示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好的意图,但是仅此并不足以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注册和市场中的使用产生了上述后果或其他不良影响。

  据此,一中院作出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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