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建议修改建筑法 解决拖欠民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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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1日 09:32 南方日报 | |||||||||
当前要抓紧解决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清欠要从政府投资的工程做起,同时督促各类企业加快清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企业和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查处。 要建立健全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 [背景] 目前,全国拖欠民工工资已高达1000亿,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高达70%,仅有6%的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 [求解] 鉴于建筑行业中严重的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陈舒等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的议案》。 这份议案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舒牵头,连署人中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汤维英、省发改委主任陈善如等30名广东团代表。 与这30位广东团的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副总工程师陆仁达也提出为解决拖欠问题,“建议进一步修改《建筑法》”。 建议不得垫资施工 陈舒说,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关键是要把好建设资金的审核关,拖欠民工工资等等问题的出现,主要的原因是建设资金不到位、滥铺摊子,对建设资金监管不力。而且,从法理上来说,垫资行为使施工单位对施工建筑物所享有的法定优先权变得毫无意义,并且可能使其他买方、贷款单位的利益变成不稳定状态,有百害而无一利。 陈舒等代表提出,《建筑法》要增加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不得由工程施工单位垫资进行施工”。 陆仁达委员也提出,从根治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建设上考虑,要进一步修订《建筑法》、《工程招标法》,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开发商资金实行第三者监控 开发商挪用资金或抽逃公司资本金是导致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因素。 陈舒等代表的议案还提出,在《建筑法》原第十八条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在工程款支付方式中应当引进中介监督机构,由发包方、承包方、资金保证(监督)银行、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材料供应商、劳务供应商共同签署支付合同,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根据承包方或材料供应商、或劳务供应商的申请,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几方确定的工程进度或材料、劳务供应情况,通知银行直接支付款项给承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供应商。发包方不得自行动用资金保证(监控)账户内的资金”。 陆仁达委员则提出,对施工单位和分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并实施“建筑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开设欠薪保障金专户,采用银行担保、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支付担保制度明确总承包商签订协议、担保等方式规范分包商的工资支付行为。 禁止非法层层分包 建筑行业非法层层分包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但如何规范它却一直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陈舒等代表提交的议案中,对承包工程提出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及“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按专业分解后’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但是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说明。并派专人做好各分包工程协调组织工作。’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但专业、劳务分包除外’”。 本报特派记者 晖辉 蜀梅 冰冰 功伟 胡键 苏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