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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将变革 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08日 11:47 南方都市报

  去年全国“两会”上,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记者昨天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面临重大变革。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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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据悉,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段维义、湖北代表团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等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代表们认为需要改革劳教制度立法,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报告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该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劳动教养立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报告中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负责人同时坦言,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好地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目前《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劳动教养制度到底存在哪些问题,违法行为矫治法目前的立法进展情况如何?昨天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名和曾经领衔提出议案的段维义代表、许瑞菊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

  新法刚调研距审议尚需时日

  “实行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到了该提高法律位阶的时候了!”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和本报记者谈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看法。

  徐显明说,上个世纪50年代实施的劳动教养制度,对于确保我国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打击预防犯罪起到了很大作用,但目前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位阶低,现行的劳动教养方面的都是行政法规,难以实现它的目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更高位阶的法来解决。第二,就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执行时也有很大随意性,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不利的。

  “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个立法名称太宽泛!”徐显明说,违法行为包括治安违法,也包括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作为一项立法应当定位明确,他建议将该法名称界定为治安违法行为矫治法。

  记者问:“该法目前进展如何?”徐显明谈道,该法还处于调研和论证阶段,“距离起草和审议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今年是不可能了!”

  许瑞菊代表:

  过去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许瑞菊,与劳动教养制度关系“非同一般”,她是山东第一女子劳教所二大队的政治指导员,正因为如此,她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821号议案才更引人注意。

  许瑞菊对劳动教养应该立法的理解,基本上全都来自于自己在一线30年的工作体验。她觉得随着时间的变化,劳教“学员”的分类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的条例用来管理现在的这些劳教对象,有很多不合适的地方,应该完善。

  她说,因为过去的条例规定得过于宽泛,弹性很大,一个人可以被劳教三年,也可以被劳教一年,法律依据上很差,给管理也带来了很大困难,而且有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了,应该进行立法。

  她举例说,过去的规定中有一条,就是劳教“学员”可以带一定的私人物品,家属也可以送食物,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强制戒毒的“学员”,往往利用这一条夹带毒品,所以劳教所实际执行中会严格进行检查。对这样的“学员”,她说应该更严格的管理才有利于改造,但是要与法有据。

  据她介绍,她所在的劳教所,已经根据劳教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有开放管理,有半封闭管理,也有全封闭管理。

  许瑞菊对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还是很满意的,她最后说,根据国情,制定“这个法是很有必要的”。

  段维义代表:

  新形势急需制定劳动教养法

  去年提交的议案能被全国人大正式立为议案,并已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来自四川的全国人大代表段维义感到很高兴。

  段维义代表认为,过去执行劳动教养方面的规定主要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对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不符合形势。他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形是“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形是“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就要劳教,这些规定明显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

  二是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规定上应当与刑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一致。以《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为例,该条中涉及的“流氓行为”、“反革命分子”等概念已经随着刑法的修改而被取消。

  “我认为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劳动教养法,把原来分散的各种规定系统化,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和劳动教养规定的法律地位;对应当进行劳动教养的行为分类,作出明确、详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特别要解决好劳动教养与刑法中对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

  段维义希望新的劳动教养法能解决好劳动教养重于轻微刑事责任问题。

  -小资料

  劳动教养相关规定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公安部)

  2.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

  3.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79年)

  4.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0年)

  5.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司法部)

  6.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2004年,综治委)

  什么是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对哪些人可实行劳动教养?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动教养的期限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惩罚……延长劳动教养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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