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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创意是否受保护?安婷、毓婷昨对簿公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 18:5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黄海霞)2月9日下午2点,全国首例紧急避孕药广告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这一闹得沸沸扬扬的知识产权案件激起了不小的波澜,原告北京国联医药将被告紫竹药业告上公堂讨说法。原告认为,被告在推广其产品“毓婷”的广告中存在抄袭、剽窃原告的产品“安婷”的广告创意的行为。据了解,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紧急避孕药品牌有七种左
右,同为左炔诺孕酮类药物,安婷和毓婷则占据了该类药物市场份额的前两位。

  庭审过程中,双方矛盾焦点集中于广告词的内容和著作权问题上。“安婷”的广告表述是“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而“毓婷”的表述是“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此外,还有“请选用毓婷牌紧急避孕药解除您的后顾之忧”等表述。原告认为,安婷广告语是请名家量身定做的,尽管只有短短的几个字,但其表达的意境和情趣已深为消费者认可,该广告语和产品本身已形成关联,其创意属智力成果,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的广告是把安婷广告语拆散,在中间安插了自己产品的信息,不仅形成了话语结构、手法、语义上的侵权,还由此对“安婷”形成了广告上的恶意竞争。

  现为北京宇宙鸟文化传播中心副总经理的作家高晓岩于当日到庭作证,他证实,该广告语系由他接受原告方的委托,于1999年友情创作的,原告方享有该广告创意的知识产权。被告方则认为:双方广告语只有四个字“表达激情”相同,这四个字并非原告的首创,故不存在抄袭。被告代理律师询问证人知道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抄袭”,为主审法官理性制止,因为该询问偏移了案情本身,而企图对证人的思想认识有所了解。

  由于开庭当天并未宣布一审判决结果,这一为人所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再次成为悬疑。知识产权界普遍认为,“创意”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此案的结果将会有所突破。

  项庄舞剑意在何方?

  法学专家谈全国首例紧急避孕药广告侵权纠纷案

  特约撰稿人 范军利

  记者:近年来,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很多广告策划领域侵权案大量涌现出来,“紧急避孕药广告侵权纠纷案”就是其中较受人们关注的一例。不过,很多企业界人士可能更想知道,广告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刘俊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文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的作品。广告语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点已经成为共识。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广告语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与他人的作品相比该广告语代表了自己的个性和特点,这就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情况下,人们从常识应该可以判定某一创意是否构成侵权,这本来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并不像有些律师、法学家所说的那样复杂。

  记者:在这类广告侵权纠纷案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刘俊海:应当说,广告语著作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此类案件数量却很多,所以,我们对于这种消极影响不能小视。从理论上讲,为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增加产品美誉度,企业在选择广告用语时,应尊重他

  人的知识产权、应大胆创新、有自己的独特创意,同时,为确保对广告语的充分利用,更好地宣传产品,建议企业在采用广告语时,还应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但是,最关键的

  还是企业诚信度的问题,真正侵权的企业,拿了别人的创意来用,还明说不侵权。那它也很难做得长久嘛,诚信的企业对于自己产品的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是很清楚的。

  记者:通过“紧急避孕药广告侵权纠纷案”这一具体案例,会给企业界人士带来哪些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刘俊海:这一案例对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是好事也是坏事。

  不好的一面,说明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对于广告语中著作权法保护的度的问题还不能很好地把握。好的一面是类似案件可以促使人们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问题。

  相关:抄袭宣传被判罚“杰士邦”损失10万元青岛伦敦乳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蕾斯)告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士邦)不正当竞争一案于去年12月在北京一中院有了“说法”:判决杰士邦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并赔偿杜蕾斯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定,杰士邦在进行虚假宣传的同时,还将杜蕾斯网页及宣传材料中的若干内容抄袭到自己的网页和宣传材料上。尤其是将杜蕾斯的“拥有七十多年生产经验、“全球性统一稳定的高质量标准,符合或超过国家与国际标准、“所有SSL安全套厂都在EN46002及ISO9002品质管理系统下操作,且经常有专业人员作定期审查等语句一字不差地照搬到自己的网页上,将原告的“杜蕾斯给你想要的感觉”改换成“杰士邦给你想要的感觉”?。

  法院认为,在普通消费者主要通过互联网了解安全套的情况下,杰士邦在互联网上抄袭杜蕾斯产品宣传内容以及标注虚假产地的行为,客观上会给普通消费者造成误认,至于赔偿额度的问题,杜蕾斯以杰士邦的不正当竞争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并获得了巨额利润为由,要求以杰士邦获得的年利润为依据,赔偿其500万元的损失。但是,杜蕾斯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对其索赔数额不予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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