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桂香村食品中心状告北京市海淀区桂香村食品厂侵犯商标权一案,已由海淀法院受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原告桂香村食品中心诉称,其前身是誉满京城的老字号食品企业,始建于1916年,被国内贸易部命名为“中华老字号”,“桂香村”也属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
2003年9月4日,一些报纸分别发表了“桂香村月饼无生产日期”、“桂香村月饼被责令下台”等报道,报道主要内容为:经北京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桂香村”生产的月饼无生产日期,不符合规范,以及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生产厂家与“桂香村”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此报道发表后,原告的众多客户均对原告的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并纷纷向原告退货。原告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发现上述媒体报道所涉及的“桂香村”月饼均为被告所生产的食品,被告所生产的食品注册商标为“圆明园牌”,在其所生产的月饼包装盒上却在明显位置写有“桂香村”三字,导致媒体报道失实,将原告与被告混淆。报道发表当日为我国传统节日“中秋节”前夕,正处于原告产品的销售旺季,但此事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及重大的商业信誉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法院目前还没有收到被告方的答辩意见。
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