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诉“必胜宅急送”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9月,宅急送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是宅急送商标及商号的持有人。必胜客公司在2003年9月成立必胜宅急送比萨饼店,未经他们许可直接使用“必胜宅急送”。同时必胜客公司还利用“必胜”二字贬损宅急送公司。宅急送公司要求必胜客公司
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元。必胜客公司辩称,宅急送是快递行业的通用名称,宅急送不享有商标权。其次宅急送公司名称变更时间晚于“必胜宅急送”商标注册时间,另外必胜是“PIZZA”的中文译名,不存在贬损宅急送公司的意图。
法院认为,虽然宅急送公司取得了猴子图形和宅急送的文字商标,但其在商标中明确表示“宅急送”放弃专用权。同样,必胜客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必胜宅急送”在39类中(即快运及运输服务中)也放弃了专用权。由此证明,宅急送已经是行业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的名称。“必胜宅急送”本身属注册商标,且“必胜宅急送”商标的核准时间和必胜客公司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均早于宅急送公司名称核准变更的时间,故必胜客公司对“必胜宅急送”享有在先权利。法院遂判决:驳回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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