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今天上午,日本本田公司携旗下的五羊、新大洲、嘉陵3家中国公司走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庭,指控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力帆实业集团侵犯了本田的“HONDA”商标专用权,并提出了2500余万元的索赔要求。而两家力帆一个不到庭,另一个则拒绝实体答辩。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他们发现力帆生产的摩托车上带有“HO
NGDA”标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因为这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有一字之差。本田对此案表现得志在必得,他们指出1996年时重庆一家与力帆有关的车辆配件研究所就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却未被核准,因为商标局认为“HONGDA”与本田“HONDA”近似,易造成误购。
今天被告之一重庆力帆摩托车厂没有到庭,法庭决定对其缺席审理。本田今天向法庭出示了两款带有“HONGDA”标志的涉案力帆摩托,这是本田2000年底时从顺义一家商场买到的。本田要求力帆在两年多时间里生产的全部同型号摩托车,每辆赔偿销售价的10%,共计2200余万元。本田还提出另有一款力帆摩托也用了“HONGDA”标志,并为此当庭追加244万的索赔标的。到庭的力帆实业集团提出两辆摩托车分别为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生产,应为两个诉讼,并据此认为此案程序违法,拒绝质证和对实体部分做出答辩。经法庭合议后认为,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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