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纠纷案新进展:四川韵律要继续提出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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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 08:48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傅春荣北京报道】 近日,四川百事的中方股东四川韵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委”)提出的针对百事中国仲裁一案有了下文,中国贸仲委以百事中国先于四川韵律向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下称“瑞典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为由,认为其对该案不具管辖权,因而做出撤案决定。 四川韵律负责人认为,中国贸仲委的这一决定既忽视了两个仲裁请求内容不同不是一事的事实,也忽视了两个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时差问题,尽管中国贸仲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该决定并不影响四川韵律实体权利的请求和主张,四川韵律仍有向中国贸仲委提起新的仲裁的权利,也有对百事中国在瑞典仲裁院提起反诉的权利,这两种仲裁权利,都将保证四川韵律针对百事中国违约而提出的仲裁请求的实现。 按照仲裁国际惯例和中国贸仲委的仲裁先例,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争议事项,可以各自分别提起仲裁请求,包括向合同约定的不同的仲裁机构提起新的仲裁请求。 四川韵律认为,自己向中国贸仲委提起的合作合同项下的仲裁申请,与百事中国在瑞典仲裁院提起的合作合同项下的仲裁申请,虽然当事人和合同相同,但争议事实和内容截然不同,根本不是一事。双方仲裁请求具有明显不同点:内容不同,百事中国列举的事实主要是指控合作公司阻碍其审计等,而四川韵律列举的事实是针对百事中国阻碍地方品牌饮料的生产销售;对象不同,百事中国的请求主要针对合作公司四川百事,而四川韵律的请求是针对百事中国的;目的不同,百事中国的请求是要终止合同,而四川韵律的请求是违约索赔。因此,四川韵律认为中国贸仲委应受理自己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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