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百事股权之争激化 纠纷背后的历史与内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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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19日 12:13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丁琳 高改芳 上海报道 随着导火线的越烧越近,百事“炸弹”身上的蒙尘正被扬去,还闪现了点火人的模糊身影。“‘百事投资’绝不会接受陈秋芳等3名个人在相关股权有效转让10余年后,对中外合 10月3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致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函件中,对陈秋芳等3人诉请上海百事可乐中方大股东——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联公司)返还2.23亿人民币的股权一案(见本报10月16日报道)作出以上声明,并表示:“上海百事”、“南京百事”及“武汉百事”三家合资企业是专门依据与百事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而生产百事系列品牌饮料的公司。如果合资企业的股权或控制权未经特许人百事公司的认可而发生变化,特许权人有权停止百事系列品牌饮料的重要原料浓缩液的供应,并有权终止“商标许可合同”。 百事还表示,“在此情况下,此三家凭靠相关许可合同授予生产百事系列品牌饮料之公司将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局面,且可能因此而必须走向解散一途。尤有甚者,这将影响外商投资者对中国及上海投资环境的信心。”对上海百事、南京百事、武汉百事三公司的股权可能易主,‘百事投资’的反应显然颇为激烈,这种“激烈”的矛头在很大程度上对准的却是百事中国的雇员——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实际上,此次陈秋芳发难之前,百事可乐已先将了她一军——一纸诉状要将总经理的她拉下马来。 那场百事对陈秋芳的官司,从“悄悄”开始,到“悄悄”结束,一年半的时间里,历经了一场仲裁,两场诉讼,均以百事的败诉而告终。 清掉陈秋芳? 作为原益康公司的负责人之一,上海百事的“元老”,陈秋芳担任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一职,已有10多年。 原为中方股东雇员受中方委派,1994年上海百事可乐公司由合作公司变更为合资公司,外方成为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最大的股东后,转为外方雇员,受外方委派继续担任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 而南京、武汉两家百事可乐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正是与陈秋芳主管期间的上海百事密切相关。1998年11月,总投资2950万美元的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成立,其中闵联公司出资73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6%,并由上海百事直接划款给南京百事。 1999年10月,上海百事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受让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受让价格为1500万美元。随后,在收购改公司基础上的武汉百事可乐公司成立,其中上海百事与香港冠誉公司各占50%股权。 据了解,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成立至今,经营业绩始终呈上升趋势。但是,陈秋芳与百事的矛盾,却开始激化起来。1999年开始,由于竞争压力加大,百事试图提高浓缩液价格,并得到国家经贸委批准。“在百事可乐中国业务飞速发展的时候,陈秋芳顶住了美国百事的压力,没有提高浓缩液的价格,维护了中方的利益。”有关人士表示。 不久,百事就开始了行动。2002年3月5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知陈秋芳,“从即日起,您不再受聘或受雇于我公司:百事中国及其任何关联公司与您之间的所有聘用及劳动方面的合同、协议、函件或共识(包括中文及英文文件)均立即终止。百事中国将按附件中的具体数额(包括代30天通知金)向您支付有关款项”。当日,百事公司和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起通知陈秋芳“从即日起,您不再被调派到我公司工作”等相同内容。并且,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开具了退工单。2002年4月,陈秋芳在上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销终止双方聘用合同及终止调派协议、委派协议的决定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赔偿损失等。 2002年7月上海市仲裁委作出沪劳仲(2002)办字第107号裁决书:百事可乐公司应撤销终止聘用、终止调派的决定,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百事可乐公司不服,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并提出解聘的理由是认为陈秋芳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 静安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由于在仲裁审理中,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明确其终止与陈秋芳劳动关系的依据和理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而非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违纪解除、依据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等理由,据此,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有其他终止合同的理由,可另行作出决定。故对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陈秋芳存在违纪等事实的诉称理由不予审理。 最终法院判定:双方聘用合同对终止合同期限未约定,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再约定任何一方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就可以终止合同,显然于理不合。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合同约定条件为由终止合同,缺乏依据。 这背后有一个重要的合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994年陈秋芳继续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在当年5月10日闵联公司、上海糖业烟酒公司与百事公司的“合资企业补充合同”中明确,“现在职总经理陈秋芳女士和副总经理洪宁康先生继续留任,正副总经理的继任人选问题应由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乙方(百事)意见后,讨论决定。但出现双方投票数均等时,以乙方意见为董事会决定”等内容。 所以法院认为,陈秋芳任职的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是经公司章程予以确定,百事公司又以聘用协议、调派协议及委派协议等予以确认,合资各方在聘任陈秋芳上意思表示一致,现陈秋芳的任职在未经董事会同意和章程依法变更前,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即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做法欠妥。 败诉之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8月上海二中院判决百事可乐公司上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百事再次败诉。而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职其雇员和派出总经理陈秋芳,如今成了百事的一个困扰。 更值得关注的是,百事为什么要解雇陈秋芳。 针锋相对 “这是百事在聘请国际调查公司罗兵咸永道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后做出的决定。”一位知情人透露。 2002年7月29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称在2002年初,闵联公司和百事均收到检举信,指控陈秋芳及“上海百事”管理层涉嫌从事严重的财务违规、违法行为。为此,百事聘请了罗宾咸永道会计事务所进行初步核查,“结论令人震惊,许多证据印证了所指控的违规行为。”随后,百事投资作为“上海百事”最大股东在百事公司总部安排下专门组建了审查/审计组,以求对“上海百事”进行彻底的调查审计。但这一指控未得到陈秋芳方面和司法机关的证实。 进入2003年,矛盾更公开化了。在今年“两会”期间,陈秋芳曾经提出一份名为《关于加强外资企业运行中存在问题的管理与监督的提案》,指出“对有些外资企业日常运行中暴露出来的因确保外商单方面利益而造成的对于我国国家利益极其中方合作伙伴利益的侵犯,应保持警惕并应有及时的针对性的法制措施及执行,以防范利用外资过程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不正当蔓延。”并且,提案中列举了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以及一些在对外开放之初进入中国的外资,借中国加入WTO之机否定历史契约,企图超越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约束,谋取单方利益等问题。 而在这个时候,陈秋芳和中方股东闵联公司的诉讼也已经悄然进行了两年。 益康之争 在上海百事-陈秋芳-闵联这个三角关系中,益康是一个壳,不论是与闵联还是与上海百事的关系均由此而来。 而益康公司的原始投资情况又是引爆闵联和陈秋芳之间诉讼的导火线。陈秋芳等坚持认为,以1998年上海市国资办的批复等证据,自己才是益康公司的原始出资人。 而闵联认为,益康从一开始就是海军投资,陈秋芳等三人最关键的证据——国资办的批复,由于国资办超越行政职权,违反了最基本的行政程序,因此是非法的。 2003年9月24日,北方公司在《关于原北方公司所属益康公司资产管理认定权限的回复》中指出,“上海国资办在1998年对我司所属的原益康公司产权进行界定时,从没有向我司进行调查核实,事后也无通报。该批复结论的事实前提(如益康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归还10万投资款)是虚构的。我司曾为此在2001年5月31日向贵司出函。” 记者致电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询问详细情况时,接受原告律师咨询的陈东、收到上海市高院调查令的纪先生均表示不能代表国资委发言,而且也并不知情。 “我们的委托方是个人。这么长时间的案子办下来,我们对国家资产也很重视地,国有资产是不容许被个人侵占的,这是最高原则。但是比这个国有资产不容侵犯更高的原则是,合法资产都不容侵犯。如果是国有资产的话,别说是亿万姐妹,就是百万、十万姐妹都不行;可如果真的是个人资产的话,能产生十个亿万姐妹又怎么样?”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王联华对记者说。 目前仍然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职务的陈秋芳表示,在案子审结之前不接受任何采访。不论益康的原始投资人是谁,不能否认的一点是,由于1989年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成立时,益康公司持有57%的股份,为控股方,所以于兴国、陈芝芳、陈秋芳才得以进入上海百事董事会。于兴国、陈芝芳历任上海百事董事长而且,在陈秋芳和闵联公司打官司的时候,闵联公司甚至不愿作为股东之一,投出解聘陈秋芳的一票。 陈秋芳和中外双方股东争斗3年,4场官司1场仲裁,但总经理依然是总经理。 这一系列纠纷后面,是否还有更多尘封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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