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 李京华)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远因又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以违反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的竞业禁止规定为由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远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院介绍,1998年2月,王远与他人合伙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核准经营范围中
包括税务代理业务。2001年初,王远与另外两人又申请成立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税务代理,王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2002年7月,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3名合伙人以王远违反合伙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的竞业禁止规定,擅自在外开办与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重合的税务师事务所,致使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减少、其他合伙人收益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远赔偿3人相应经济损失1333019元。王远辩称自己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对方同意的;税务师事务所基本没有业务,故不可能影响会计所的收益;对方请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承办法官说,竞业禁止,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人包括企业一般受雇人员,也包括董事、经理人或执行股东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承办法官认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对董事、经理人或执行股东及合伙人而言,他们在公司或企业中有着特殊身份或地位。企业基于信任将整个企业或部分托付于他们,他们必须忠实于公司、企业。他们手中掌握着公司、企业业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其身份、地位使他们必定了解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核心利益,若允许他们从事竞业活动,难以避免他们利用这些优势为自己获取利益。如此,受损失的将不仅是其原来的企业,而且还将是整个的市场经济。自由与秩序是市场经济的两块基石,没有秩序就没有公平,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因此,法律对上述人员有竞业禁止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王远擅自另行成立税务师事务所,显然与原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相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依据其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王远赔偿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人民币1748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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