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赢了注册商标案 商标评委会有可能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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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13 中华工商时报 | ||
【实习记者魏炜北京报道】 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一中院判决撤消商评委做出的“CYTS商标驳回复审权。 早在1996年1月,中青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CYTS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经注册的商标“CITS近似,故依法驳回其请求,中青旅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3年2月17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至此,中青旅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中青旅认为,其申请注册的“CYTS与“CITS读音不同,含义不同,Y字母与I的字形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同时,中青旅是中国三大骨干旅行社之一,“CYTS标志在旅游服务方面已成为著名标志,普通消费者能够将其和“CITS分开。 商评委则认为,“CYTS和“CITS两个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且有三个字母相同,不能使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两商标读音近似,听觉效果近似,虽含义不同,但均由字母组成且无图形组合,一般消费者易产生混淆。 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在判决中认为,“CYTS是中青旅英文名称C h in a Y ou th T rave l Se rv ice的缩写,是对中青旅机构名称合理使用,引证商标“CITS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C h in a In te r-n a tion a l T trave l Se rv ice的缩写,两商标同是机构名称的英文缩写,其中英文字母CTS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公众对英文缩写名称一般会考虑名称构成字母所代表的含义,而“T和“I所代表的含义明显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CYTS与引证商标“CITS不近相似。故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消。 商评委案件应诉处副处长杨一平对记者说,一中院的审判结果他们有所感觉,因为在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证据使用上,商标评委会与一中院有一些分歧。他个人感觉很有可能提起上诉,但要经商标评委会研究以后才能决定。 据了解,自《商标法》修改以后,向商标评委会提起诉讼的共有36起案件,其中,一中院正式完结的有12起,在这12起案件中,绝大多数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被驳回的只有第一起和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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