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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业税收问题明确 直营门店可由总部统一纳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6月11日 14:33 深圳商报

  【本报综合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加以明确。

  直营门店纳税由总部“埋单”

  据《经济日报》报道,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的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自愿连锁企业自己“掏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增值税纳税地点作出了规定,但对连锁企业的纳税地点规定并不明确。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而现在又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连锁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得到了解决。

  纳税地点问题阻碍连锁企业发展

  连锁经营和超级市场,被称为是“现代流通革命”的两大标志。但连锁企业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由总部统一纳税还是由分支机构分别纳税的问题。据《中国税务报》援引有关人士的观点,在我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部门感到外地连锁企业占据了本地市场却在外地纳税,大多采取程度不同的抵制或不支持态度,结果绝大多数连锁企业只能把理应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店铺,在各地分别注册成一个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这种做法不仅使连锁企业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经营效益好与差的店铺之间统算盈亏,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而且每个店铺都是纳税单位,要增设财务人员,进行年检等例行检查,又增加了管理环节和费用。对拥有成百上千个店铺的大型连锁企业来说,这种负担尤为沉重。纳税地点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连锁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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