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失控是犯罪温床 国企“蛀虫”胃口越来越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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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5月07日 11:25 新华网 | ||
国企“蛀虫”胃口越来越大 黄爱华,女,58岁,原中国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她伙同下属、公司财务部经理刘健红从1994年3月到1998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两笔账外公款和一笔业务款共计1352万元转存到可以控制的一家私营企业账户上予以侵吞,她们还擅自使用单位的账外公款15万元购买轿车据为己有。黄爱华和刘健红这对国有企业的“蛀虫”,胆量之大,性质之严重 当我们对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这3年来查处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解时发现: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机构精简,发生在政府机关的贪污贿赂案件逐步减少,而企业随着规模、数量和自主权不断扩大,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双进总结说,近5年来,国企“蛀虫”犯罪数量出现四个“不断上升”,占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总数的比重加大。一是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169件增加到2002年的242件;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46人,增加到2002年的80人;三是超过百万元的大案数量不断上升,从5年前的25件增加到2002年62件;四是犯罪造成的损失不断上升,从5年前不足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4.7亿元。 “蛀虫”犯罪新特点 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有了新的特点,犯罪目的从个人占有转向长期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看到企业经营能长期获取大量的利润,因此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 原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波(副局级),只有39岁,是个很有前途的年轻干部,但是,他倒在金钱面前。1997年5月到1998年8月间,他利用担任北京长空机械公司副厂长并负责本公司与北京市京科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建设住宅之机,向京科公司的工作人员两次索要人民币共计156万元用于做生意,并采用签订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出具假发票平账的手段掩盖犯罪事实。他的犯罪事实就具有新的犯罪特征。 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犯罪分子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通过犯罪筹集经营资本,占有可以直接营利的公司股份,已成为一些企业负责人犯罪的主要目的,也是导致犯罪数额越来越大的原因之一。 现在,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具有向智能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手段更加狡猾,更加隐蔽。一些犯罪分子已不再是法盲,而是具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务的管理者,他们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经过细致的谋划和准备后再实施犯罪,不仅难以发现,也给日后的取证和认定工作带来困难。冀党生在担任物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下属北京物华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公司接受项目转让和公司股份制改革的机会,采取截流公款、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和转让协议等手段,将40万元公款和国有公司71.6%(折合人民币2588万元)的股权直接或间接转到其私人控制的3个公司名下予以侵吞。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冀党生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以股份流向为线索,对其控制的多个公司数年来的法人变更和经营情况进行了彻底的清查,调取了数十份合同及股东的工商注册资料,找近百人调查取证,整整用了近半年时间,才逐步将该案所涉及的10多个股东和数十份合同联成一个有机体,从中看出冀党生处心积虑地编织骗局,将股权转移的全部真相。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还看准了监管较为薄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利用企业在外投资、经营的机会,捞取个人的利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经理、恒万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化学(副局级),利用负责公司在澳大利亚、新西兰投资项目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在外的公款直接存入其个人账户,还直接占有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房产,贪污共计1145万元。他2000年1月1日出逃国外,同年8月被缉捕归案;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副局级)在外办企业期间受贿88万元,并给国家造成数亿元的损失。 “蛀虫”得逞的原因 管理松弛、违规操作、权力失控,是一些企业滋生犯罪的“温床”,并且还在不断产生犯罪。由于一些企业管理松弛,涉及财和物的关键环节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使一些犯罪分子作案轻易得逞。有的企业长期违规操作,不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经营、财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形成无人监管的死角,虽然个别企业领导支配灵活,但却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方便。原机械工业部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企业财务处处长陈洪喜1997年4月到1998年6月间,掌握着账外资金,他私自将账外款196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国债和国库券,1998年因为机构改革,调离原单位时,又对这笔资金隐瞒不报,予以侵吞。 有的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监督不利,特别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对“一把手”的权力几乎没有监督,致使国企“私营化”,个人说了算,专制导致腐败,并诱发犯罪。有的腐败分子为满足个人贪欲,故意破坏制度、违法经营、虚设监督,形成职务犯罪的“小环境”、“小气候”,不仅个人犯罪,还带出串案、窝案。 机构改革中新旧机构间的财物交接以及企业改制中股权变更是当前犯罪分子钻改革空子作案的主要环节。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由于一些机构撤销合并、领导更换、人员分流,出现人心不稳、工作交接不细、缺乏监督检查的现象。特别是在财务交接中,原本就缺乏监管的小金库、账外账、未结债权债务就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对象。有的犯罪分子钻改制后新机构财务制度尚未健全的空子进行犯罪活动,北京市仪器仪表产品销售公司经理吴文正和业务员张馨就是在本企业刚刚重组完不久,合伙贪污106万元。在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有的犯罪分子打着改革的旗号,违反有关规定,借机成立个人公司,或把企业下属的公司几经变更成为私人控股的企业,以此来参股、转股,移花接木,把大量国有资产化为己有。(柳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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