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下)
-经济产业研究所研究员Gregory Jackson
提高“股东价值”的遥远路程
在经济秩序向“国际化、自由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德国和日本的“国内的、非自由化”公司治理模式面临各种压力。在这种形势下,经济行为面临新的课题,经济力量和解释责任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德国和日本虽然面临同样的课题,但两国在利害关系者型公司治理模式上的原有差异,给各自的企业应对国际资本市场和股东压力这一同样课题方面,带来了重大影响。
90年代后期,德国企业广泛采取了提高股东价值的方法。如机构投资家和外国投资家拥有企业的增加、银行管理功能的减弱等,资本市场的压力大幅增大。Vodafone公司收购Mannesmann公司一例向人们敲起了警钟,表明在新兴的企业管理市场,连超大型德国企业也是无能为力的。德国通过修改企业法,强化了股东议决权,加深了对国际会计标准的理解。同时经营者股票期权、本企业股票买回、企业分割、非多元化等旨在提高股东价值的措施也受到了重视。
不过,德国企业管理的现状依然有别于美国式管理。尽管德国企业的资本实现了市场主义,但观察最近的发展趋势,似乎德国正在形成一种以较弱的、或者说“明知的”股东价值为基础的混合式公司治理模式。德国的工会组织有条件地承认了提高企业价值的措施,但是在和投资家分享利益方面,在“共同决定”是否加强经营解释责任、是否减少阶级斗争等本质问题时,发挥了强大的影响力。为了增加自身参与经营活动的机会,雇员一般也支持提高经营透明度,即经营解释责任的加强。工会对董事报酬给予很大关心,利用在董事会的共同决定权,对有可能引起雇员道德衰退的过分的报酬差异加以纠正,并废除错误的短期奖励。并且,通过采纳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赢得了要求引进雇员股票期权制度的机会。
股东价值模式是谋求长期的股东利益,可是现实中投资者和经营者都不得不局限于极为短期的思路。采用目光短浅的战略,其结果财富有可能会以总体零和式方式重新分配给利害关系者。利害关系者之间是否能建立双赢关系,与其说在于重视长期性战略,倒不如说在于员工是否能够说服想短期时间内使股东满意的经营者、使其放弃大量裁员、合并或分割企业的念头。或许提高生产率比依赖短期性的削减成本或者在资产负债表上耍小伎俩更有利于达到既定目标。或者,(比如由于需要将资源集中到重要竞争部门等原因)在结构调整在所难免、而实施企业分割之时,员工方可以要求选择“优良”买主(指有意成为优秀雇主的买主,而不是愿意出最高价格的投标者)。这种方式即使在短期投资利益受到损失之时,也能和股东的长期利益并存。在这种场合,可以说员工发挥了“有益制约”的作用,以阻止为适应资本市场要求而采取过分的短期合理性诱惑行为。在政治方面也是同样。在EU的企业法制框架内要求保护雇员共同决定权的请愿活动中,德国工会组织站在反对的立场。
当然,股东价值或许会给超大企业的员工带来痛苦。企业处于裁员压力之下,预计今后对创造国内雇用机会作出的贡献将会减少。但是,在存在这种压力的情况下,通过发挥员工的强大作用,或许能够减少企业重组过程中的阶级斗争,使重视股东型企业管理模式的潜在积极性得到发挥。
与日本相比,德国似乎更具备为追求这种方式所必需的基础。德国的法治企业模式已形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制度,能够适应个别企业的需求以实现股东价值。通过利害关系者之间的谈判而产生的新制度,通过法律上的监督平衡,或许可以获得一个比较稳定的基础。同样,行业团体在变更劳动协约方面,或许会给个别企业以更大的酌情处理权,但是在促进最低基准的提高以及实施、缩小员工方让步方面将继续发挥作用。在德国,利害关系者承认法律制度以及企业外部团体的权利,因此,在市场关系方面,比较容易协调必要的独立性、透明性概念和以利害关系者之间的交涉为基础的管理方式的关系。
在日本的企业共同体模式中,企业外部尚未建立类似的制度机制。尽管通过近年来的法律改革,可以灵活地采用重视股东的经营方式,但是与解释责任的明确化相结合的真正的监督平衡几乎并没有得到加强。银行和产业之间的过去那种依存关系已经崩溃,股东压力增大,市场要求实现劳动的进一步流动。但是,日本的制度与其说是在政治上构筑的“权力”和责任,倒不如说是深深地扎根于相互增强的各企业的“责任”,所以很难接受这种针对市场压力的解放方式。市场的发展进程正在动摇日本模式的基础,而企业经营者和以主要雇员为中心的局内人集团依然是反对变化的抵抗势力。如此下去,日本将面临针对企业经营的监督功能日益失效、工会组织越来越不向年轻一代敞开大门的局面。
解释责任的加强
德国的例子表明利害关系者模式能够有效应对资本市场的压力,员工的意见有助于构建以更为“明智的”股东价值为目的新的混合模式。另一方面,日本应对变化的能力还比较脆弱。难道股东价值的压力表明日本的企业共同体已近黄昏?或许建设性地学习德国经验,日本的企业共同体模式还能继续维持下去。例如,可以扩大企业共同体的定义,使利害关系者的权利和责任更具有公共性。以美国模式的未来为目标,或许不仅能够保护日本企业的利害关系者,还能够提高企业的解释责任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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