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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才说法:董事跳槽有限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06日 13:47 《英才》

  董事副总经理明请长假,暗渡陈仓。原公司告其违反竞业禁止,当事人辩称无约定在先,孰是孰非?

  文/本刊记者 唐凯林

  不辞而别

  欧阳泰在北京麦杰客尔公司担任董事、副总经理的职务,主要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生产设备的采购、生产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计划、产品采购销售计划等具体事项。 2000年国庆节期间,欧阳泰以去美国旅行为名请假离开公司。国庆节长假结束后,公司多次与欧阳泰联系均没有音讯。后经了解得知,欧阳泰离开公司后私自到上海阳瑞康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康公司)任职,并为该公司从事与麦杰客尔公司同类的业务。在此期间,欧阳泰还从麦杰客尔公司带走主要技术和业务骨干3名。

  麦杰客尔公司得知欧阳泰在阳瑞康公司任职后,遂以欧阳泰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为由将欧阳泰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欧阳泰停止在阳瑞康公司任职;判令欧阳泰将其在阳瑞康公司的收入归麦杰客尔公司所有。

  被告欧阳泰对此则辩称自己已从麦杰客尔公司正式辞职。原因是由于麦杰客尔公司一直不以合法的方式兑现当初的承诺,加之双方在经营管理以及重大决策事宜存在分歧,因此自己于2000年国庆节前向麦杰客尔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对工作做了交接,办理了全部移交手续。至于在阳瑞康公司任职一事,欧阳泰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理应受到保护,与麦杰客尔公司的关系无须书面解除。”

  欧阳泰声称,从2000年9月中旬起,自己未再在麦杰客尔公司领取过工资和奖金,这一点完全可以说明已辞职的事实,且公司上下都知道自己辞职一事。按欧阳泰的说法,辞职并未侵犯麦杰客尔公司的合法权益,麦杰客尔公司所称由于欧阳泰辞职,并从公司带走业务骨干的行为,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欧阳泰辞职之后,虽然在与麦杰客尔公司的业务相同的公司里工作,但这一点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而且双方也没有过关于竞业禁止的任何约定,因此欧阳泰主张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侵犯麦杰客尔公司的任何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理由,被告方欧阳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麦杰客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一再指出,麦杰客尔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对董事的任免规定与《公司法》不同,同时,该法没有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此外,本案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证据大战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欧阳泰是否已于2000年国庆节前辞职;欧阳泰的行为是否构成竞业禁止的行为及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的法庭辩论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一场证据大战。

  为了证明欧阳泰是基于香港麦杰客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在麦杰客尔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麦杰客尔公司出示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关于麦杰客尔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批复”、香港麦杰客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书及欧阳泰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为了证明欧阳泰在阳瑞康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及阳瑞康公司的经营范围所涉及生产产品与麦杰客尔公司是同类产品,麦杰客尔公司出示了欧阳泰的名片、上海阳瑞康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及麦杰客尔公司产品介绍;麦杰客尔公司章程、欧阳泰的工资表及欧阳泰领取奖金证明则用来证明欧阳泰在担任麦杰客尔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又担任了阳瑞康公司的董事及副总经理,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也违反了《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为此,除欧阳泰应停止在阳瑞康公司的任职外,还应将在阳瑞康公司任职期间的收入归麦杰客尔公司所有。

  欧阳泰对麦杰客尔公司的证据在质证中提出如下意见:对“香港麦杰客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书”的证据来源有异议,认为这只是麦杰客尔公司单方面的行为,自己当时并不知情,合营方委派的人员必须是合营方的股东或合营方的职员,但自己从来没有在香港麦杰客尔国际集团公司任职;至于麦杰客尔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欧阳泰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该项规定,而且章程中没有规定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欧阳泰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都是为了证明自己已经辞职,认为国庆节前夕麦杰客尔公司出纳扬瑞给自己出具的财务清单及自己给麦杰客尔公司市场部经理司马如出具的资料移交清单都能够证明自己已向麦杰客尔公司正式辞职。对此,麦杰客尔公司则主张欧阳泰的行为只是提出要去美国旅行,不认可欧阳泰的交接目的是辞职的说法,并声称麦杰客尔公司从来没有接到欧阳泰书面或口头的辞职申请。

  水落石出

  麦杰客尔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依法设立了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总则、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等规章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章程第四章经营管理机构第5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很显然,欧阳泰在阳瑞康公司的任职行为违背了该项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对麦杰客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

  麦杰客尔公司章程第25条又规定,副总经理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因此,无论是欧阳泰与麦杰客尔公司出纳扬瑞出具的清单中的签字,还是欧阳泰与市场部经理司马如出具的资料移交清单都不能证明欧阳泰是在向麦杰客尔公司辞职。对此,扬瑞及司马如都不予认可,麦杰客尔公司也予以否认。对于法律的适用,法院认为不适用《劳动法》,应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的同业经营是其法定义务,这在麦杰客尔公司章程中也有明确约定,与一般《劳动法》约定的普通受雇者的义务不同。欧阳泰辩称应适用《劳动法》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欧阳泰又称只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不能适用《公司法》的理由最终也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公布,1994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7月1日公布、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施行。从时间上看,作为普通法《公司法》晚于作为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施行。《公司法》第18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案麦杰客尔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欧阳泰抗辩该理由提到的关于董事任命和任期的规定,属特别法有特别规定,应适用特别法。但关于董事竞业禁止条款属于普通法有规定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形,麦杰客尔公司又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设立,故应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独立成篇

  律师点评:辞职书为什么不生效

  无序跳槽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竞业禁止”则是这一问题的焦点。作为一种“后劳动合同义务”的竞业禁止对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作了一些限制,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需履行一定的义务。本案的焦点是欧阳泰是否已经向麦杰客尔公司辞职及欧阳泰就职于阳瑞康公司是否构成竞业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董事和副总经理的任期、任免机构和任免程序应具有要式形式,需办理相关的手续。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麦杰客尔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4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欧阳泰在麦杰客尔公司任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职务是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的。欧阳泰的董事身份在麦杰客尔公司登记的档案材料里有明确记载,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欧阳泰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的登记材料应该明知,故欧阳泰抗辩主张其不具备麦杰客尔公司董事身份与公示机关登记的事实不符。

  麦杰客尔公司章程又规定,副总经理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欧阳泰在诉讼中主张其已经在麦杰客尔公司辞职并做了交接工作,而麦杰客尔公司对此却予以否认。

  诉讼中欧阳泰提供的由扬瑞、司马如签字的财务交接清单和资料移交清单能否证明欧阳泰已正式辞去了在麦杰客尔公司的职务?法院最终确认欧阳泰并没有辞去麦杰客尔公司的职务有充分的理由。

  首先,欧阳泰非公司一般职员,其作为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国外采购等业务,肩负公司经营管理职责,换言之,副总经理职务不仅仅是一种权力,同时亦承担相应的责任。辞职行为不仅是对权力的放弃,而且还是对责任的卸去,而责任的卸去则须经严格的程序。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欧阳泰如果要辞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应向公司的权力机关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的辞职报告。书面意思表示是明示辞职行为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形式。本案中,作为副总经理的欧阳泰未根据麦杰客尔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作为董事的欧阳泰也未向其股东提出正式的辞职报告。

  其次,关于董事或副总经理辞职生效时间的确认。通常情况下,公司董事或副总经理主动辞职,应以其提出辞呈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但董事会批准需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如果在一合理的时间内公司的权力机关不作为的,经申请辞职人的催告,亦可产生辞职的法律效果。但本案中,欧阳泰并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的辞呈,所以不存在辞职的生效时间问题。

  最后,欧阳泰抗辩所称的交接清单,由于其没有正式提出书面的辞呈,其内容亦没有载明交接字样,清单的经手人也不确认是为欧阳泰辞职交接,故只能视为工作中的一般交接,与辞职无直接的关联性。

  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依据该条规定,作为公司管理者和经营者之一的欧阳泰,在职期间必须维护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未批准其辞职之前,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董事和副总经理的职责,不得从事有损公司的行为。

  竞业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为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可能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与职权、其所知道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故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竞业行为予以绝对禁止。《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麦杰客尔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欧阳泰在阳瑞康公司任职,从事与麦杰客尔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是一种竞业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和麦杰客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文根据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红英采访录音整理)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中提到的公司名称及人名均为化名。

  管理交锋:谁出卖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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