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9日电据重庆晚报报道,银行人员“跳槽”要向原单位支付“转会费”。重庆市银行业协会日前制订的《重庆银行同业人才流动公约》这样规定。这一公约即将开始实施。
有关部门表示,这种由行业协会出面协调人才流动的行为在重庆各行业中尚属首例。
按照《公约》,银行人员想走,但单位不同意的,可选择有偿流动。即由新单位或本人向原单位支付人才资源费,类似“转会费”。交“转会费”后,流出单位不得阻止流动。
“转会费”的收取标准由各家自定,不尽相同。但中层干部的流动缴纳费用在1万元左右。
众多银行过去均向合同未到期辞职的个人收取赔偿金或违约金,《公约》将过去的个人向单位支付,增加为个人向原单位、新单位向原单位支付两种方式。
此外,《公约》还规定,九类人员限制流动,包括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的人员,尚未结案的;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等。
今后,阻止可流动人员流动和招收不可流动人员均属违约,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制裁。
那《公约》是否违规呢?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赵副主任表示,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对应聘人才,原所在单位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有合同的按合同办,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应该按每年递减20%计算。
重庆市劳动就业保障局人士表示,合同到期劳动者有选择是否续签的自由(另有培训约定的除外)。根据渝劳办法2000(38号)文件,在合同终止前30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是否续签,并达成意向。如果未能达到一致,除非另有约定,本人无需向单位缴纳赔偿金。(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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