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李岷 戚娟娟
汪潮涌:国有企业纯代理人不是创始人
如果一个人是凭着自己的发明创造、凭着自己的能力找到投资,成立公司,然后做大,他就是百分之百的创始人。如果只是受国家任命去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原来的福利待遇都
没有什么变化,那这只是你的一份工作而已,你没有承担多少风险,这并不是真正的创始人,是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八十年代以后出现的新公司里面,存在创始人和代理人合二为一的情况,像陈东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他跟中国人寿的总经理不一样,后者是上头派过去的,陈东升是自己找到了这个位置,给自己找到了一块市场,但是他又利用了政府的资源,所以他是国有企业纯代理人和民营企业家创始人两种角色。所以,他对“革命”的需求和冲动,会比国有企业代理人更强烈一些。因为他觉得他在某种程度上起了创始人的作用,但是他得到的利益是纯代理人这种角色所享有的利益。
陈东升:创始人股份是对企业家过去的承认
.com公司对中国最大的帮助就是引进创始人股和期权。我做过两个公司,都是我的主意,都是我付出很大心血一手做起来的,但它们的制度是很传统的,拿钱有股份,不拿钱就没有股份。
创始人股就是可以不拿钱拥有20%的股份,或者人家拿一块钱买一股,你象征一下,拿一分钱买一股。这是西方社会对企业家精神、对智力资本的尊重和认同。创始人股份是对企业家过去的承认,期权是对企业家未来成果的激励。这是很伟大的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企业家的精神才能得到认同、才能转化为财富。过去是不拿钱就没有股份,结果造成最极端的现象就是我们经常讲的59岁现象。褚时健是制度和时代脱轨的悲剧。
田源:创始人股份不能仅取决于现金实付
中国的《公司法》是非常落后的,它是现金实付制,就是有多少现金,就有多少股,如果你注册资金不到的话,还要被送到牢里去,这是非常落后的《公司法》。不鼓励创业,有创意的人没有钱,自己的价值不能实现,有钱的人没有创意,所以这个资本和劳动的结合相对来讲比较困难,膨胀系数比较小。
新经济企业是按照百慕大的公司法,这个公司法比中国的《公司法》先进,一块钱注资的公司也可以成立,我可以用一块钱的公司来发股,每人占多少股份,完全按照股东的意志来决定公司股权的分配,这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即创始人可以用很少钱把公司成立了,然后把投资人召集过来,让投资人对他有预期。投资人和创始人商量如何占股,如果说创始人占20%出一百万元,投资人占80%,值400万。这400万不是注册资金,是四百万股,这四百万股卖多少钱,就看股票市场,如果股票市场有人买,10元钱一股,创始人的一百万元就变成一千万,这是资本的魔术,现代公司法就是这样满足创业者的需要。
我们现在还是停留在比较初级的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上,你有现金投进来就算资本,劳动不算。高级阶段就以新经济为代表,所以他们的扩张力就特别强,这是股份的分配,不是完全取决于现金来划分。
引文:上帝的第一次推动
“Founder”三人谈
图文:90位企业创始人价值实现状况表
企业创始人价值实现--五星榜
企业创始人价值实现--四星榜
企业创始人价值实现--三星榜
企业创始人价值实现--二星榜、一星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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