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诸岩 那佳北京报道
“这都已经是过去的事了,我们现在不愿谈论这些,太敏感。在目前的这种体制下,宝钢最重要的是搞好生产经营,至于改制的事情,我们要听从主管部门、听从财政部的安排”,当记者询问改制的事情时,宝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层管理人士这样回答。此前,尽管宝钢极力回避,但有关宝钢集团改制方案被否定的消息还是传了出来,据说这个改革方案 包含了诸如管理层持股、期权制等关键问题,所有当事人都知道这个消息的轰动效应,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沉默,使整个事件的真实面目笼罩在重重帷幕中。
方案缘何被否定?
其实,作为国家“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宝钢改制可谓名正言顺,国家各部委颁发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原则也有很准确的说明,关键的问题在于具体的方案设计和实际操作:对于这种特大型企业而言,根本没有任何成例可供借鉴。
“可能是因为方案太激进了吧,考虑到宝钢在中国的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示范效应,很可能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或许对宝钢来说,这个方案很现实也很必要,但需要照顾整个国企未来的决策层不能不慎重行事”,上海一位从事企业产权设计的专家这样分析,“我们知道宝钢的改制方案在两年以前就已经开始运作,但与一般国企改制不同的是,宝钢几乎没有邀请外人参与,完全依赖自身的力量,显得非常神秘”。
与宝钢的态度相比,相关政府部门的态度倒是相当明朗。
一位经贸委官员介绍说,“宝钢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在许多重要政策的实施中,宝钢都是试点企业,提供了很多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对宝钢寄望颇高,最典型的就是1998年宝钢集团联合重组。国务院是在宝钢、上钢由于体制障碍几次联合都不能成功的情况下才介入的,是一个特例,此后各有关部门给予了宝钢大力支持,股票上市、债转股、兼并破产、技改贴息几大政策捆起来使用,宝钢集团重组后在不长的时间内就能够产生明显的成效,与这些政策的落实有直接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对于宝钢的态度是努力支持、继续扶持”。当2000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后不久,宝钢即被列为试点企业,改制方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完成的。
寻找共赢结果
否定宝钢集团改制方案是否预示着这种态度发生了逆转?有关政府官员否定了这种说法,“产权变动牵连着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这是最敏感的,具体的方案应当尝试寻求一种共赢的结果,尤其应该在实际的资产评估、分配比例、价格等方面找到平衡点”。
显然,宝钢目前也正尝试向这个方向努力。宝钢集团确定的目标是进入世界500强,但目前在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研发投入和能力、管理和营销水平等方面与国际竞争对手都不在一个层次上,因此改善企业组织结构、转变内部机制是集团目前的主要任务。一位宝钢高层管理人士向记者表示,“对于困难,几乎所有人都能看得到,宝钢现在的任务是寻找突破口,分配制度改革是个好机会,宝钢不会轻易放过,改制仍将继续,只是方式和时间问题”。
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在集团方案受挫之后,上市公司宝钢股份正着手继续操作同样的事情。作为“试验田”,正在设计之中的二次方案波及到的各方利益明显减少,关系也简单了许多,这也意味着更高的成功几率。宝钢此时显然不希望意外的因素打扰计划的进行,更无法承受再次失败带来的压力。宝钢将矛头指向媒体,“多说无益,以前很多项目就是因为媒体参与过多,炒得太热而影响了进展,甚至半途而废,我们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出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周放生副研究员一直从事产权制度的研究,站在局外人的立场,他很同情企业的境遇,“西方公司的期权制或管理层持股是个激励措施,只关系到利益,但在中国这种做法有更强烈的制度变革意义,谨慎是可以理解的”。
尽管宝钢有关人士一再强调主管部门的意见才是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但他们也对新的方案充满信心,甚至用“黎明前的黑暗”来形容目前的阶段,但黎明何时到来,现在还没人能给出答案。
绕不过的产权改革
但对宝钢这样的特大型企业来说,改革分配制度是最佳突破口吗?有专家持不同的意见。
周放生在国企呆了二十年,做过政府官员,现在从事产权研究工作,对这个问题他有更多的发言权:“国企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改制,股权多元化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表现形式,对于大中型国企改制而言,管理层持股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它把企业利益与经营者个人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股权结构适度分散、合理集中,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对宝钢这样的特大型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显然不是最好的突破口,因为企业规模、资产数额庞大,管理层持股的比例会很小,由于比例失衡,制度优点将被部分抵消。更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境外上市,引入海外战略投资人,重组方案要由境外投资银行按照国际资本市场的要求设计,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要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切都是国际惯例,来不得半点虚假,这种规范的改制、重组如果不是在境外上市,仅仅靠我们自己去设计和推动,就不会有这么大的压力和动力,也难以规范”。
但产权改革制度肯定是无法绕开的一环,周放生建议在具体的操作中应当考虑企业规模因素:“对于特大型企业来说,海外上市肯定是最佳选择,在此基础上推行管理层持股或期权期股;但对于集团下属的子公司、孙公司来说,从产权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入手才是最现实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也应有不同的制度选择”。
对照宝钢的做法,不难发现与专家的看法不谋而合,选择先在宝钢股份进行改制是现实的,但将改革落到整个宝钢集团仍将是个需要等待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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