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贸组织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也当然要享受应有的权利。运用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合法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就是我们所能享受的权利之一。去年12月,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三个《条例》均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外经贸部有关负责人就依法开展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意义,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请进口反倾销措施,进口反 倾销措施的申请、立案、调查及裁定需经过哪些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的启动程序等问题,向记者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反倾销需经哪些程序? 《反倾销条例》规定,当进口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时,即构成倾销;当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即形成损害。当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均可依照《反倾销条例》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等作出说明。外经贸部在收到申请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可以采取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机关应当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经调查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决定。如果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9个月。
在做出肯定的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做出终裁决定。终裁如确定倾销成立,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我国政府可依法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反补贴需依什么条件?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第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
第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第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第四,补贴产品和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素归因于补贴。
如何启动保障措施? WTO规定,发生如下情况,成员才可以实施保障措施:第一,某种产品的进口激增。所谓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进口激增和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启动的程序,按照WTO的规定,可以采取依申请人申请立案和主动立案两种方式。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调查、通知和磋商三个环节。调查应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公开。
按世贸组织规定,启动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下列事项立即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起调查的决定和理由;对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结果以及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做出的决定。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通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实施保障措施的形式包括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
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颁布后,国内企业逐步意识到反倾销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自从1997年12月对来自美、加、韩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外经贸部已受理了12起反倾销案件,对其中7起已做出初裁或终裁。实践证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反倾销措施有效地维护了公平贸易秩序,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今年是我国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第一年。随着关税的进一步下调、以及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减少,我国国内产业将面临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如何为国内产业提供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已成为国内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外经贸部将遵循WTO规则,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为国内产业提供合理保护,努力为广大企业创造一个更为公平的贸易环境。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将严格遵照WTO相关规则,反对滥用合法措施。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根据三个条例的规定,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产业代表性。同时,在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的WTO成员,也要全面权衡上下游产业及公共利益的得失。
作者: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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