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唐广良
商标运用早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经营战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经过精心培育与着力推广,一个看似简单的商标可能会在市场上超过其所标注的商品自身的价值,成为经营者获取 经济利益的主要筹码。简单地说,通过商标获得利益的途径有两条:一是主动使用,带动商品的销售,获取商品增值利益;二是禁止他人使用,依法要求使用者支付使用费或赔偿金,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本文提及的两起案件都属于后一种情况。
市场竞争,占先机者必有优势。江苏徐州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企业——汉都公司率先在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千禧龙”商标,并指定使用在包括照相机在内的几种商品上。这一简单的事实即让一个日本知名企业——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付出了25万元人民币的代价,而且非经汉都公司许可,奥林巴斯不得在其照相机产品上继续使用“千禧龙”这一文字标志,尽管其与“千禧龙”之间存在着一字的简繁体之差。而在此之前,山东一家生产儿童食品的企业因使用“兔巴哥”商标与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发生争议,并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商标争议程序中获胜,也曾备受媒体的关注,并被许多媒体作为“小企业打败大公司”的范例大加宣传。然而说实话,我个人对这两个中国企业获胜的案例总有某种担心,因为当我们用发达国家的标准加以衡量时,会发现就这两起争议作出裁决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依据都是中国现有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高水平的商标法应有的实质性规则之间仍有很大差距。很显然,这种差距迟早会被消除。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类似的争议中获胜只是暂时的。但无论如何,这样的结果告诉我们,法律是可供任何人利用的工具;恰当地运用这种工具,将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与此同时,法律还是一种政策性工具。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国家的执法者大都会尽可能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中国企业作为国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尽力争取选择适用本国法律,并以本国法院作为一旦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
当然,在经济全球化程度已经相当高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只保护本国人的利益;执法机关也不可能无原则地偏袒本国当事人。那些无视法律,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外国企业权利的中国企业,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状告三家中国公司侵权其商标权的案件中,尽管三菱电机未能就其提出的3000多万元赔偿请求提供令法官信服的证据。但三被告仍然为此付出了50万元的赔偿金以及30余万元的诉讼费与诉讼保全费。而且我相信,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严重侵犯外国公司商标权的案件,被告要付出的代价肯定会远远高于这个数。
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及国际规则允许的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还会在一段时间内为弱小的中国企业提供某种程度的“特别保护”,并为其尽快成长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支撑起一定的空间。但随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改变,我们在国际大家庭中要承担的国际义务会逐步加重。更重要的是,中国人自己也应该有成长为发达国家的志气和准备,有鉴于此,中国企业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发达国家及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并自觉地用高水平的规则要求和约束自己。当然,在任何一种法律环境下,权利之争都是不可能被杜绝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发生争议,每一个当事方都应积极而充分地利用法律这个武器,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