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收购过程中不管是谋求部分股权还是谋求控股权都存在一个交易和行权的问题。那么交易、行权又都存在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定价的问题。管理者收购者所购买的不是停留在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而是购买拥有支配这些资产并使其在这一时点以后的相当长时间里产生的效益的权利。作为收购者的管理者和作为出让者的公司股东,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及专业程度的限制,很难确定一个比较公平的价格。
从现有案例看,大部分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当然上述公司原有大股东持有的均为法人股。例如:粤美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深方大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28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08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3.45元。其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内部职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也不违反现有规定。由于国有股与发起人法人股是不可流通股份,不能以二级市场价格同比衡量,因此如何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就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客观的交易价格。这样才能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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