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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真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07日 13:42 人民网-市场报

  赵怀勇

  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大势所趋

  随着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管制的不对称使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陷于劣势,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相继放松了金融管制,实现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之间业务的融合,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我国必须按照承诺逐步开放我国金融业,国内金融业将直接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国外金融机构多以混业为背景,加入WTO后,率先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将是业务范围广泛、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根据我国入世的承诺,一家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不同类型子公司可以分别申请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同领域,在我国现行金融经营体制下,虽然每一个在华金融机构都不能直接从事多种业务,但是它们与其母公司及其它分支机构的集团内部交易在所难免,同一金融集团的不同子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规划下展开业务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

  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比较单一,难以获得“范围经济”优势,虽然从理论上说,我国各金融机构也可以开展业务合作,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等,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但是这种合作相对于金融集团下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间合作相对松散得多,缺乏合作的制度基础。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金融机构进行竞争,甚至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也难以应付由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而造成的竞争压力和冲击。因此,我国金融业有必要根据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认真研究和探讨向混业经营转变。这是我国金融业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另外,加入WTO后,金融创新的加快将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伐。根据国际经验,金融创新不仅曾经促使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金融业开放过程中通常也会大量引进发达国家已经存在的金融创新产品,促进本国金融经营模式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加入WTO后,一方面,面对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金融机构将会不断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多,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将不可避免地被大量引入我国,金融机构规避分业管制的创新行为将明显增加,这将进一步模糊传统金融业务之间的分工界限,对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模式产生巨大冲击,促进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之所需

  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实践来看,金融业混业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一种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即商业银行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子公司控股实现业务渗透,各子公司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仍不具备发展全能银行模式和银行母公司模式这两种混业经营所需要的金融监管能力、完善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营主体。在这种两难的局势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现实选择。

  一方面,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金融控股公司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可以增强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它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并通过制定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混业经营的正面效应。

  另一方面,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有效监管产生冲击,是和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如银行子公司经营存贷业务,证券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各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和完全的混业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这就是说,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

  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金融控股公司内的资金调拨非常便利,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有一种将一部分存款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的本能倾向,这样不仅可以盘活沉淀资金,而且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流入股票市场的居民存款资金过多,在金融控股公司没有能力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可能遭受不测损失,剩余资金不足以应付居民的兑付,进而发生银行危机。另一方面,短期内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过多,也容易迅速拉升股价,带来股市“泡沫”,“泡沫”膨胀破裂,引起股市暴跌,银行无法兑付,发生金融危机,这是历史上数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也是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重要原因。金融控股公司蕴藏的另一个风险是,金融控股公司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导致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的负债累累、苦不堪言,教训非常深刻。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像中信、光大、平安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也存在不被人们关注的以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而且有些商业银行也通过控股、参股的形式组建子公司,向其它行业渗透,如中国建设银行控股的中国金融国际控股公司等。这些情况足以说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存在着金融控股公司问题,各种规范或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新的组成部分。相对于金融业中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依然各自为政,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更谈不上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

  由此,风险远较一般金融机构要高的金融控股公司却面临着“监管真空”的尴尬境地。为此,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时,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问题,防范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规及细则不完善所带来的制度风险,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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