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权。
股权托管浪潮起始于2001年前后,因为当时国有股股权转让一度停止,而重组方往往也是股权受让方为了规避重组的不确定性,而与上市公司的原控股股东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待国有股股权转让获准之后,再解除托管协议。由此可见,股权托管协议其实有点类似于股权转让的“远期合约”。
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股权托管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一是股权托而不管,上市公司的经营最终成了一盘散沙。比如说ST宁窖虽然早在2002年11月就公告称,第一大股东宁城县国资局将股权托管给北京鹏泰投资公司,但一年过后,北京鹏泰无任何重组措施,从而使得双方在2003年11月打起了官司。
二是股权托管的监管机制不明,最终为受托方利用上市公司地位进行各种掏空行为,最终受伤的仍然是上市公司。比如说ST长控,在控股权托管给泰港系之后,泰港系就利用各种手段,将资产虚增后利用其“话语权”让上市公司高价买入进行套现,同时也利用上市公司的地位进行担保,达到套现银行资产的目的。
三是由于托管协议毕竟不等同于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不涉及详尽的信息披露。这样的话,股权受托方究竟有无实力重组上市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等信息对于市场而言是一个无法解开的谜,而证券市场参与者就是利用这些信息在内的诸多线索进行分析加工得出投资依据的。所以,托管协议不符合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这不仅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决策有了一定制约,而且也会弄出诸多笑话来。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监管部门在2003年下半年就开始敦促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动解除股权托管协议。比如说武汉塑料在9月23日的公告中就称,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国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股权托管协议》。类似公告还见诸于ST一纺、ST资源等诸多上市公司中。
江苏天鼎 秦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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