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昨日,各大证券媒体刊登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消息一出,两市股指应声而下,个股普跌,沪指最多下跌了29点。虽然最终收于年线之上,但市场对此反应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那么,这则消息对市场的影响究竟如何呢?
我们对国有股应该辩证地看待。首先,规范国企改制,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保证。事实上,由于改革还不够配套、国有资产出资人没有完全到位等客观因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甚至于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日益严重,此番《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非正常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定价的明确,一方面使市场所能接受的按净资产减持成为可能,从而表明管理层确实考虑到了一部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规定了价格下限而没有规定价格上限,从定价机制上看,依然有失公允。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这就意味着,按每股净资产转让从原则上讲成为可能。就这一点来讲,与以往流传的按市价减持已经有了明显的区别,这也是流通股股东一直以来争取的目标。但是《意见》同时规定,在此基础上,要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定价。我们认为,股权转让参考公司盈利能力定价是天经地义的事,盈利能力高的优质资产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完全可以高定价。但是,对于一些基本没有盈利前景的劣质资产,还强行按净资产转让,则有违市场规律。尤其是对那些资不抵债的公司,如果也按毫无意义的账面净资产转让,则反而有失公允。
第三,转让并不等于流通,因此短期内对市场的冲击有限。此次《意见》只是对非上市国有企业股权的转让交易作出了规定,但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后能否流通并未提及,因此短期内并不会对二级市场的扩容构成直接压力,从而对股指的影响是相对有限的。因此,昨日股指的滞涨不能完全归咎于该《意见》的出台。事实上,1480点上方的压力是相当明显的:年初1月15日反弹到1485点,当天成交217亿元,其后股指一直在1450点到1480点一带窄幅整理;4月28日下探到1473.26点,5月14日下探到1477.25点,分别成交195亿元和137亿元;7月2日在1477.87点以及7月21日在1483.57点,股指再度放出57亿元和83亿元的成交量。可见,多方在此点位积累的筹码价值高达近千亿元,压力可想而知。此外,去年“6·24”行情启动之前的最低点也在1481.24点,在短命行情结束后的下跌过程中,2002年10月29日股指探到1488.67点后,也曾展开过小级别反弹行情。因此,在近一年半的时间内,前后至少有7个关键点位落在该区域,其形成的阻力之大可见一斑。
由此可见,昨日的震荡回调应属正常,如果将之全部归结为国有股转让的影响未免有失偏颇,毕竟转让不等同于在二级市场全流通。因此,市场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意见》的出台而草木皆兵。
北京证券 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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