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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应界定非流通股股东的“应得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 03:37 北京晨报

  据最新的报道,国资委有关人士日前指出,全流通政策在没有找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之前绝对不会出台。那么,如何才能找到“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呢?笔者以为,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这里牵涉到一个非流通股股东的“应得利益”与“非应得利益”问题。

  在目前看来,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肥得流油”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
“肥得流油”的非流通股股东利益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应得利益”,或者说是“不合理利益”。比如,非流通股的面值发行而流通股的高价发行,由此带来的非流通股股东所享受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增加,可以说这是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个重要部分,但这部分利益却是“不合理利益”。又如,以“同股同权”的名义所进行的分红,让自己1元钱面值折算的股票,享受着同几十元高价发行的流通股股票一样的分红金额,从而获取高额的回报,这同样也是“非应得利益”,它是对流通股股东“应得利益”的侵占。

  所以,在谈到全流通过程中对非流通股股东利益要“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之时,在考虑到非流通股股东所能接受方案的同时,笔者以为有必要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应得利益”与“非应得利益”予以界定。所谓对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应该是对非流通股股东“应得利益”部分的保护。如果对非流通股股东“非应得利益”部分也要一并予以保护,那么,这就只能是意味着对流通股股东“应得利益”的损害与侵占了。

  湖北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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